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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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2〕1116號
2022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開展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2〕1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住建委、城管委)、能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964號)要求,決定開展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關於印發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

(三)各省(區、市)制定出台的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的具體實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重點任務

(一)清理規範建築區劃紅線外接入工程收費。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從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託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不得轉嫁企業和用戶。地方政府採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併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企業收入的,應結合理順水電氣暖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逐步取消,明確取消時間,不得無限期收取。

(二)清理規範建築區劃紅線內有關收費。建設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內的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自願委託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施工建設的,除正常建設安裝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網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用戶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在建築區劃紅線內運行維護等方面正常產生的費用,明確計入定價成本後,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及其所屬或委託單位不得利用壟斷地位獲取不合理收益,特別是在用戶工程竣工後,以檢驗費、試驗費、驗收費、開通費、接入費、增容費等各種形式、名目收取費用。

(四)清理規範非電網直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要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要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不得將自用電費轉嫁給終端用戶,將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費用在電費中加價,以及超過規定的允許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電價格等。

(五)清理規範其他不合理收費。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收取水電氣暖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嚴禁以水電氣暖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規範政府定價和經營者價格收費行為,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實行清單制管理,嚴禁在收費清單外收取其它費用。

三、組織實施

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能源部門組織實施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層層壓實責任,緊盯水電氣暖企業嚴格執行相關政策,確保取得實效。自查自糾工作具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調查摸排(2022年7月底前)。深入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區域內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具體情況和問題,摸排查清投訴舉報線索,系統梳理,逐項分析,並填寫附表1、2。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底前)。根據調查摸排情況,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價格行為,舉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總結(2022年9月底前)。各省(區、市)於9月10日前將自查自糾情況及對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的意見建議形成報告,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匯總分析各地自查自糾工作情況,形成水電氣暖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報告上報。

請各地全面統計國辦函﹝2020﹞129號文實施以來(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規範水電氣暖收費項目和金額情況,並填寫附表3。

  附件:1.XX省(區、市)問題自查自糾情況明細表

2.XX省(區、市)問題自查自糾情況匯總表

3.XX省(區、市)清理規範水電氣暖收費項目及金額統計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能源局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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