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教政(1991)9号 1991年12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保卫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教政[1990]009号)精神,1991年8月26日至29日,国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直属高校司和公安部经济文化保卫局联合召开了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认识
目前,高等学校局势稳定,但面临的斗争形势仍很严峻。西方敌对势力正将我国作为他们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点目标。国内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和其他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不甘心失败,与西方敌对势力相呼应,利用各种手段与我们较量,他们周围还有一些受蒙蔽的人。高等学校历来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的重要目标,而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等学校的内部保卫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对此,各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高等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任务
当前,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具体任务是:
(一)在广大师生员工中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严守国家秘密的思想教育,在思想上筑起抵御和平演变的“钢铁长城”;
(二)密切掌握影响高校政治稳定的信息和动态,分析和预测高校的政治形势,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及时发现和制止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宣传煽动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查禁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
(四)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各类重点人员的动向,配合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
三、建立健全内部保卫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高校比较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抓好本地区高校的内部保卫工作。
各高校党委都要明确一名副书记主管内部保卫工作。学校保卫机构既是党委的保卫部,又是行政的保卫处,由党委统一领导,保卫业务同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保卫部门负责人一般应由党委委员担任,其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规模较大的高校保卫部(处)应设立调查研究科,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不设调查研究科的保卫部(处),也应配备专职从事此项工作的干部。党的总支和支部要设立保卫委员,在高校党委领导下和党委保卫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明确其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使内部保卫工作层层落实。
目前高校保卫部门从事调查研究工作的干部数量较少,有的年龄偏大,有的素质偏低。学校要有计划地考察和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水平,懂业务、懂教育、懂法律的优秀青年干部尽快补充到调查研究工作干部队伍中来。同时,注意发挥各级党组织保卫委员的作用。要加强队伍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要依据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个协助有关高校尽快建立健全调查研究科或专职干部。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高校保卫部门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在近期内重点加强对从事调查研究工作的高校保卫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切实贯彻党委领导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教育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共同做好内部保卫工作
高校党委要把内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提出任务,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经常对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积极分子加强反和平演变的教育和敌情教育,认清和平演变的现实威胁,树立反和平演变的政治观念,积极配合政府和学校做好保卫工作。
要注意发挥学校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师生员工中积极分子的作用。依照他们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和重点人物、重点部位的动向。
五、解决内部保卫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装备器材
要根据内部保卫工作的需要,拨出专门的经费逐步配齐装备器材。各高校要按照学校出一点,上级领导部门拨一点,区分重点和一般,分期分批解决的原则,在二三年内逐步达到《高等学校保卫工作装备器材配置标准(暂行)》。
附件:高等学校保卫工作装备器材配置标准(暂行)(略)
1991年12月29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