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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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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教政(1991)9號
1991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公安廳(局),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國家教委、公安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保衛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教政[1990]009號)精神,1991年8月26日至29日,國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直屬高校司和公安部經濟文化保衛局聯合召開了國家教委直屬高校安全保衛工作會議。根據會上討論的意見,現就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認識

  目前,高等學校局勢穩定,但面臨的鬥爭形勢仍很嚴峻。西方敵對勢力正將我國作為他們推行和平演變戰略的重點目標。國內頑固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的人和其他敵視社會主義的分子不甘心失敗,與西方敵對勢力相呼應,利用各種手段與我們較量,他們周圍還有一些受蒙蔽的人。高等學校歷來是國內外敵對勢力滲透的重要目標,而高等學校的政治穩定又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大力加強高等學校的內部保衛工作,堅決防範和打擊敵對勢力的滲透和破壞活動。對此,各地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和高等學校必須高度重視,切不可掉以輕心。

  二、進一步明確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任務

  當前,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防範和打擊國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維護高等學校的政治穩定和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證黨的教育方針和各項教學、科研任務的順利完成。具體任務是:

  (一)在廣大師生員工中深入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反對和平演變、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嚴守國家秘密的思想教育,在思想上築起抵禦和平演變的「鋼鐵長城」;

  (二)密切掌握影響高校政治穩定的信息和動態,分析和預測高校的政治形勢,制定相應的對策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及時發現和制止散布資產階級自由化觀點的宣傳煽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和查禁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

  (四)在公安機關指導下,開展專門的調查研究工作,掌握各類重點人員的動向,配合公安機關防範和打擊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

  三、建立健全內部保衛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

  高校比較集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定相應的機構負責,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抓好本地區高校的內部保衛工作。

  各高校黨委都要明確一名副書記主管內部保衛工作。學校保衛機構既是黨委的保衛部,又是行政的保衛處,由黨委統一領導,保衛業務同時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保衛部門負責人一般應由黨委委員擔任,其任免調動應事先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規模較大的高校保衛部(處)應設立調查研究科,配備必要的專職幹部。不設調查研究科的保衛部(處),也應配備專職從事此項工作的幹部。黨的總支和支部要設立保衛委員,在高校黨委領導下和黨委保衛部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明確其職責,充分發揮作用,使內部保衛工作層層落實。

  目前高校保衛部門從事調查研究工作的幹部數量較少,有的年齡偏大,有的素質偏低。學校要有計劃地考察和選拔一批政治素質好、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水平,懂業務、懂教育、懂法律的優秀青年幹部儘快補充到調查研究工作幹部隊伍中來。同時,注意發揮各級黨組織保衛委員的作用。要加強隊伍的管理、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這支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

  公安機關經文保部門要依據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逐個協助有關高校儘快建立健全調查研究科或專職幹部。採取得力措施,切實加強對高校保衛部門調查研究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要在近期內重點加強對從事調查研究工作的高校保衛幹部的業務培訓。

  四、切實貫徹黨委領導下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教育和發動廣大師生員工共同做好內部保衛工作

  高校黨委要把內部保衛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專門會議,聽取匯報,分析形勢,提出任務,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經常對廣大師生員工特別是積極分子加強反和平演變的教育和敵情教育,認清和平演變的現實威脅,樹立反和平演變的政治觀念,積極配合政府和學校做好保衛工作。

  要注意發揮學校行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以及師生員工中積極分子的作用。依照他們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和重點人物、重點部位的動向。

  五、解決內部保衛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和裝備器材

  要根據內部保衛工作的需要,撥出專門的經費逐步配齊裝備器材。各高校要按照學校出一點,上級領導部門撥一點,區分重點和一般,分期分批解決的原則,在二三年內逐步達到《高等學校保衛工作裝備器材配置標準(暫行)》。

附件:高等學校保衛工作裝備器材配置標準(暫行)(略)

1991年12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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