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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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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
教学〔1991〕24号
1991年9月19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从1985年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情况看,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恢复分别制发的办法。学生学历、毕业文凭方面的管理工作仍由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负责;学士学位证书方面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已印制的合一证书仍可作毕业证书,待使用完后即换单一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要求由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规定。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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