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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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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24〕53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文物事业立足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文物工作的重要基础,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等名录公布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力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为深化部门合作,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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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文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关于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关于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将保护放在第一位,落实“老城不能再拆”“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市文脉,使历史和当代相得益彰”等要求,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重大意义、目的、任务的理解把握。要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查清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和保存状况,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

二、加强沟通协作,明确普查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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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文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中的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建立部门沟通协调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提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名录和相关资料档案,作为文物普查重要线索,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配合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文物部门在普查中应注意加强区域历史研究,对历史上曾是都城、府城、州城、县城的老城及其历史文化街区开展文献、历史档案、地方志等研究,结合城市考古资料,列出普查重点区域清单,在普查中优先投入普查队伍、普查设备等资源,重点开展调查。要对调查到达率加强抽查检查,确保重点区域普查全覆盖、无遗漏。

三、践行应保尽保,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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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文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普查中践行应保尽保,丰富文物内涵,推动系统保护。要按照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与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古老建筑、老旧房屋等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保护,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要通过文物普查纳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达不到文物标准但具有一定价值的要纳入历史建筑名录,实现应保尽保。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的身份重叠和保护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文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名录进行校核比对,涉及身份重叠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整,使保护对象身份具有唯一性,落实更严格的保护管理要求。

四、筑牢安全底线,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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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文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坚持保护第一,传承城市文脉。通过文物普查,在城乡建设中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和范围,落实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要重点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城乡开发建设等过程中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地方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筑牢安全底线。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审慎开展老旧房屋拆除审批,坚决遏制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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