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 林资发〔2018〕67号 2018年7月13日 发布机关: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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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
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专员办:
《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3〕4号)下发以来,严格限制了勘查、开采矿藏和风电场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有效减少了新增矿山和风电场项目的数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继续巩固禁限成效,切实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勘查、开采矿藏和风电场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划定勘查、开采矿藏和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重点林区范围内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公园、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Ⅰ级保护林地为禁止建设区域,除国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使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不得进行矿藏勘查、开采。严禁风电场项目使用重点林区林地。
二、严格限制商业性勘查矿藏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除林资发〔2013〕4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并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可以继续临时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其他商业性勘查项目一律不得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坑(井)探方式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
三、提高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准入门槛
新建的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现有矿山改扩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林地。新建花岗岩、玄武岩、石灰岩等石料生产加工项目不得使用重点林区林地。重点林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淘汰关闭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无后备资源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逐步减少重点林区矿山数量。
四、依法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对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的表土层应做好剥离、保存工作,使用林地期满后,及时对使用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将剥离的表土进行回填覆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保证措施。
五、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
重点林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责,完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依法严厉打击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超期限使用林地行为。对使用林地期满的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及时收回林地,尽快恢复森林植被,最大限度减轻勘查、开采矿藏对林地造成的破坏。
六、充分发挥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派驻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我局和有关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加大事中事后的检查力度,必须做到全覆盖、全面检查,确保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依法使用林地、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森林植被。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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