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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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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
林資發〔2018〕67號
2018年7月13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

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

林資發〔2018〕67號

吉林省林業廳,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內蒙古、長春、黑龍江、大興安嶺專員辦:

國家林業局關於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占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3〕4號)下發以來,嚴格限制了勘查、開採礦藏和風電場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林地,有效減少了新增礦山和風電場項目的數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繼續鞏固禁限成效,切實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進一步依法嚴格規範勘查、開採礦藏和風電場項目使用重點林區林地,現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劃定勘查、開採礦藏和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

重點林區範圍內依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國家公園、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劃定的國家級公益林地以及Ⅰ級保護林地為禁止建設區域,除國家組織開展的公益性地質調查可以臨時使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外,不得進行礦藏勘查、開採。嚴禁風電場項目使用重點林區林地。

二、嚴格限制商業性勘查礦藏項目臨時使用林地

除林資發〔2013〕4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辦理勘查許可證並獲准延續的商業性勘查項目可以繼續臨時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其他商業性勘查項目一律不得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獲准延續的商業性勘查項目原則上不得採用坑(井)探方式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

三、提高開採礦藏項目使用林地准入門檻

新建的大中型礦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現有礦山改擴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內的林地。新建花崗岩、玄武岩、石灰岩等石料生產加工項目不得使用重點林區林地。重點林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切實淘汰關閉技術落後、污染嚴重、無後備資源的礦山開採和加工企業,逐步減少重點林區礦山數量。

四、依法落實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對勘查、開採礦藏項目使用林地的表土層應做好剝離、保存工作,使用林地期滿後,及時對使用的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並將剝離的表土進行回填覆蓋。有關森林經營單位應當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合同,明確雙方的義務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履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義務的保證措施。

五、加強對勘查、開採礦藏項目使用林地的監管

重點林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職責,完善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勘查、開採礦藏項目使用林地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依法嚴厲打擊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超期限使用林地行為。對使用林地期滿的勘查、開採礦藏項目,要及時收回林地,儘快恢復森林植被,最大限度減輕勘查、開採礦藏對林地造成的破壞。

六、充分發揮重點林區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監督職責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派駐重點林區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對我局和有關省級林業(森工)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准的使用重點林區林地的勘查、開採礦藏項目,要加大事中事後的檢查力度,必須做到全覆蓋、全面檢查,確保勘查、開採礦藏項目依法使用林地、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森林植被。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原國家林業局發布的《國家林業局關於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占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3〕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7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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