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安宁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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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安宁县的决定
1956年1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42号
1956年11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40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安宁县的请示报告,幷决定:

撤销安宁县,将安宁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昆明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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