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撤銷安寧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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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安寧縣的決定
1956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6年/第42號
1956年11月16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40次會議通過

國務院批准雲南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撤銷安寧縣的請示報告,幷決定:

撤銷安寧縣,將安寧縣的行政區域全部劃歸昆明市領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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