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撤銷安寧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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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安寧縣的決定 1956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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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准雲南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撤銷安寧縣的請示報告,幷決定:
撤銷安寧縣,將安寧縣的行政區域全部劃歸昆明市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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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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