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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由承宣厅接收所有从前内阁承宣厅及统计局即行取销一切文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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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国务院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24日
1912年5月24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五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5月24日)

现在本院承宣厅业已成立。所有从前内阁承宣厅及统计局即行取销一切文件器具。由本院承宣厅派人接收。此令。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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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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