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澜沧县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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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澜沧县 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5年1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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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八日(54)府民密字第四六〇号报告及附图均悉。同意撤销思茅专区澜沧县的建制,将其原辖的西盟山区暂时委托澜沧拉祜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并帮助其创造条件,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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