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博物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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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6年11月28日(现行条文)
2017年11月28日
2017年12月13日
公布于民国106年12月1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3月15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3 月 15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3424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文化部为办理人权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广等业务,特设国家人权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威权统治时期相关人权档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广等业务。
  二、白色恐怖绿岛纪念园区、白色恐怖景美纪念园区经营管理业务;协助威权统治时期不义遗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协助当代人权理念实践推广之组织发展及国内外相关博物馆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关人权历史、文化教育及人权出版品编纂与发行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官职等及资格)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称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编制表)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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