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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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現行條文)
2017年11月28日
2017年12月13日
公布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95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7年(2018年)3月15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95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3424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文化部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官職等及資格)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職稱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編制表)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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