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官培训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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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官培训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7年10月22日(非现行条文)
1998年10月22日
1998年11月11日
公布于民国87年11月11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29990 号令
国家文官学院组织法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2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2999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前[国家文官培训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1 月 1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28477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原名称:国家文官培训所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99 年 3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考试院考台组参一字第09900009251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隶属及掌理事项)

  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本所)隶属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事项。
  二、公务人员升任官等训练事项。
  三、公务人员政治中立训练事项。
  四、公务人员训练之国际交流事项。
  五、公务人员训练相关图书资讯之搜集、分析及服务事项。
  六、接受委托办理训练事项。

第三条 (职务编制)

  本所设教务组、学员服务组及图书资讯组,分别办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所长、副所长之职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研究员一人至二人,秘书三人,编审五人,技正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研究员一人,秘书一人,编审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分析师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七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六人至十人,技士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至六人,操作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职务、职掌)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职务、职掌)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聘请教学者)

  本所得依需要,聘请具大专院校相关学科教师资格,并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者,担任教学。

第十条 (各职称人员之任用)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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