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02年)
外观
← |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 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8月6日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21号令 |
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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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行政院为办理国家发展之规划、协调、审议、资源分配业务,特设国家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家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 二、国家发展计画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资源分配及中长程计画性别平等影响评估之协调。
- 三、经济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 四、社会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长程计画之辅导。
- 五、产业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 六、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 七、国土、区域及离岛发展与永续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 八、文化与族群发展政策之资源分配协调及审议。
-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 十、政府资讯管理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 十一、行政与法制革新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与法规影响评估之协调。
- 十二、其他国家发展政策之综合性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第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之设置)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长指定行政院政务委员、秘书长、财政部部长、经济及能源部部长、交通及建设部部长、劳动部部长、农业部部长、卫生福利部部长、环境资源部部长、文化部部长、科技部部长、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原住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客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政院主计总处主计长、中央银行总裁及相关部会首长兼任之。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档案管理局之设置)
- 本会设档案管理局,研议及执行政府机关档案管理应用事项。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现职人员之留任)
-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继续留任原职称原官等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