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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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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8月6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8月6日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8月21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8月2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21號令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1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98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0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特設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一、行政與法製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二、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第三條 (正、副主任委員、委員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檔案管理局之設置)

  本會設檔案管理局,研議及執行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事項。

第六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現職人員之留任)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準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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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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