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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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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中华民国101年3月9日发布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人字第1011100312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9条,自中华民国101年8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委员依委员会议决议,按其专长及本会职掌,专业分工督导本会相关会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 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 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 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 重要会议之督办。

五、 分层负责制度订定或修正之研拟。

六、 国会联络、新闻联系及舆情反映。

七、 其他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4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 通讯传播重要工作计画之建议。

二、 通讯传播法规、制度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

三、 出席各种法规研商会议。

四、 其他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5 条(技监权责)

技监权责如下:

一、 通讯传播工程、技术案件之建议。

二、 通讯传播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

三、 出席各种法规研商会议。

四、 其他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6 条(各处、室)

本会设下列处、室:

一、 综合规划处,分六科办事。

二、 通讯营管处,分五科办事。

三、 传播营管处,分五科办事。

四、 资源技术处,分六科办事。

五、 内容事务处,分五科办事。

六、 法律事务处,分四科办事。

七、 秘书室,分四科办事。

八、 人事室,分二科办事。

九、 政风室,分二科办事。

十、 主计室,分二科办事。

十一、 北、中、南三区监理处(以下简称地区监理处),各分五科、四科、四科办事。

第 7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 通讯传播监督管理政策与计画之规划、订定及修正之研拟。

二、 通讯传播市场发展之资料搜集及分析。

三、 通讯传播发照及竞争之政策规划。

四、 通讯传播国际事务之处理。

五、 与境外地区通讯传播服务业之交流。

六、 通讯传播法规订定、修正之研拟。

七、 通讯传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务普及等必要措施之规划。

八、 通讯传播之健全发展、国民权利之维护、消费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化之提升、弱势权益之保护及服务之普及等相关绩效报告、改进建议及涉及现行法律修正之拟报。

九、 通讯传播相关消费者权益促进之规划。

十、 本会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管理。

十一、 其他有关通讯传播监理综合规划事项。

第 8 条(通讯营管处)

通讯营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 通讯事业设立之管理。

二、 通讯事业网路建设之监督管理。

三、 通讯事业网路营运之监督管理。

四、 通讯费率、品质及商业条件等之审议。

五、 通讯事业服务之评鉴。

六、 通讯事业相关基金之监督管理。

七、 通讯事业营运管理法规订定、修正之研拟。

八、 通讯普及服务之规划、执行及监督管理。

九、 通讯事业竞争秩序之维护。

十、 其他有关通讯营运监督管理事项。

第 9 条(传播营管处)

传播营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 传播事业设立之管理。

二、 传播事业网路建设之监督管理。

三、 传播事业网路营运之监督管理。

四、 传播费率、品质及商业条件等之审议。

五、 传播事业服务之评鉴。

六、 传播事业相关基金之监督管理。

七、 传播事业营运管理法规订定、修正之研拟。

八、 传播普及服务之规划、执行及监督管理。

九、 传播事业竞争秩序之维护。

十、 其他有关传播营运监督管理事项。

第 10 条(资源技术处)

资源技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 通讯传播资源、通讯传播系统网路与设备、资通设备、资通安全、专用电信之管理法规订定、修正之研拟。

二、 无线电频率、电信号码、通讯传播系统网路与设备、资通设备审查(验)之规费收费标准订定、修正之研拟。

三、 通讯传播、资通设备、资通安全、专用电信之技术规范及标准订定、修正之研拟。

四、 通讯传播与资通设备之检测实验室及验证机构之认可及监督管理。

五、 通讯传播资通安全之管理系统、联防及事件应变之监督管理。

六、 通讯传播系统网路与设备、资通设备、专用电信之审验及监督管理。

七、 无线电频率分配之规划建议、频率申请之审查及频率之指配。

八、 电信编码计画研订及其指配之监督管理。

九、 网域名称及位址、电波监测系统规划及建设之监督管理。

十、 通讯传播资源及技术之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一、 其他有关通讯传播资源技术事项。

第 11 条(内容事务处)

内容事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 传播内容政策之研究及发展。

二、 传播内容规范及标准订定、修正之研拟。

三、 传播事业内容问责、自律之推动。

四、 传播节目及广告之监督管理。

五、 传播内容涉及儿少、女性及弱势权益之监督管理。

六、 传播内容分级及防护之监督管理。

七、 传播内容管理法规订定、修正之研拟。

八、 国际传播内容之交流合作。

九、 与境外地区传播内容之交流。

十、 其他有关通讯传播内容监督管理事项。


第 12 条(法律事务处)

法律事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 通讯传播法规、行政规则及技术规范订定、修正之研拟及谘询。

二、 通讯传播法规适用疑义之研释。

三、 通讯传播业务诉愿审议委员会经常性事务之处理。

四、 通讯传播业务诉愿案件之协处。

五、 通讯传播业务行政诉讼案件之处理。

六、 通讯传播业务消费者争议之研议协处。

七、 通讯传播事业间重大争议之处理。

八、 通讯传播业务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

九、 通讯传播业务行政罚锾及规费等之移送强制执行。

十、 年度立法计画与法规整理计画之研处,及法规动态之登记、统计及管制。

十一、 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申诉案件涉及团体诉讼之协处。

十二、 其他通讯传播法制事务相关事项。

第 13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 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 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 委员会议决议事项执行情形之追踪。

四、 其他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14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15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 16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7 条(地区监理处)

地区监理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 通讯传播证照之核换发及监督管理。

二、 通讯传播系统、设备之审验及监督管理。

三、 无线电波监测作业之执行及无线电波干扰之查处。

四、 无线电波监测设备之维运。

五、 通讯传播管制射频器材之进口、审验及经营厂商之监督管理。

六、 传播内容监测作业之执行。

七、 违法及违规通讯传播设备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监毁。

八、 通讯传播规费之收取。

九、 协办通讯传播服务之普及事项。

十、 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十一、 其他通讯传播地区监理业务之执行。

第 18 条(分层负责)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9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