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沿革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發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人字第101110031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職責)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 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

六、 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

七、 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4 條(參事權責)

參事權責如下:

一、 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 通訊傳播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 出席各種法規研商會議。

四、 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5 條(技監權責)

技監權責如下:

一、 通訊傳播工程、技術案件之建議。

二、 通訊傳播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 出席各種法規研商會議。

四、 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6 條(各處、室)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 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 通訊營管處,分五科辦事。

三、 傳播營管處,分五科辦事。

四、 資源技術處,分六科辦事。

五、 內容事務處,分五科辦事。

六、 法律事務處,分四科辦事。

七、 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 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 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 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 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五科、四科、四科辦事。

第 7 條(綜合規劃處)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 通訊傳播市場發展之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 通訊傳播發照及競爭之政策規劃。

四、 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五、 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

六、 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 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普及等必要措施之規劃。

八、 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擬報。

九、 通訊傳播相關消費者權益促進之規劃。

十、 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十一、 其他有關通訊傳播監理綜合規劃事項。

第 8 條(通訊營管處)

通訊營管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事業設立之管理。

二、 通訊事業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

三、 通訊事業網路營運之監督管理。

四、 通訊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五、 通訊事業服務之評鑑。

六、 通訊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七、 通訊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 通訊普及服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管理。

九、 通訊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十、 其他有關通訊營運監督管理事項。

第 9 條(傳播營管處)

傳播營管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播事業設立之管理。

二、 傳播事業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

三、 傳播事業網路營運之監督管理。

四、 傳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五、 傳播事業服務之評鑑。

六、 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七、 傳播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 傳播普及服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管理。

九、 傳播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十、 其他有關傳播營運監督管理事項。

第 10 條(資源技術處)

資源技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傳播資源、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專用電信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二、 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審查(驗)之規費收費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三、 通訊傳播、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專用電信之技術規範及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四、 通訊傳播與資通設備之檢測實驗室及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五、 通訊傳播資通安全之管理系統、聯防及事件應變之監督管理。

六、 通訊傳播系統網路與設備、資通設備、專用電信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七、 無線電頻率分配之規劃建議、頻率申請之審查及頻率之指配。

八、 電信編碼計畫研訂及其指配之監督管理。

九、 網域名稱及位址、電波監測系統規劃及建設之監督管理。

十、 通訊傳播資源及技術之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一、 其他有關通訊傳播資源技術事項。

第 11 條(內容事務處)

內容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播內容政策之研究及發展。

二、 傳播內容規範及標準訂定、修正之研擬。

三、 傳播事業內容問責、自律之推動。

四、 傳播節目及廣告之監督管理。

五、 傳播內容涉及兒少、女性及弱勢權益之監督管理。

六、 傳播內容分級及防護之監督管理。

七、 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八、 國際傳播內容之交流合作。

九、 與境外地區傳播內容之交流。

十、 其他有關通訊傳播內容監督管理事項。


第 12 條(法律事務處)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及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諮詢。

二、 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 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四、 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五、 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六、 通訊傳播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

七、 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

八、 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九、 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強制執行。

十、 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

十一、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申訴案件涉及團體訴訟之協處。

十二、 其他通訊傳播法制事務相關事項。

第 13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四、 其他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 14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5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6 條(主計室)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地區監理處)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 通訊傳播系統、設備之審驗及監督管理。

三、 無線電波監測作業之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四、 無線電波監測設備之維運。

五、 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審驗及經營廠商之監督管理。

六、 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七、 違法及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毀。

八、 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九、 協辦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

十、 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十一、 其他通訊傳播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

第 18 條(分層負責)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