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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制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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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制法说明
又名:国旗制法说明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28日于北京市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刊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刊 第九期 第四页

国旗制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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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旗制法说明(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 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 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 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其高十 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 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 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 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 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 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 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 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 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个小五角星均各有一 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二八八公分,高一九公分。

  乙、长二四〇公分,高一六〇公分。

  丙、长一九二公分,高一二八公分。

  丁、长一四四公分,高 九六公分。

  戊、长 九六公分,高 六四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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