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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政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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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政治报告
作者:蒋中正
1946年4月1日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一日讲

(一)抗战结束后,政府争取国际与国内和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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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求世界和平与安全,经与各友邦签署联合国宪章,促成联合国组织,参加安全理事会,以重建国际间之正义与秩序。

(2)为敦睦邦交,经与有关各国共商解决边疆悬案。

(3)为求国内各民族自由平等,特扶助省区外各民族之独立自治。

(4)为求消除党派纷争,提早实施宪政,爰召集政治协商会议,拟订和平建国纲领,并决定在宪政实施之前,扩大国民政府基础。

(5)为谋停止国内军事冲突,颁发停止冲突恢复交通命令,并设立军事调处执行部,以贯彻实施。

(6)为实现军事复员计划,由军事三人小组会议订定“整编国军及统编‘共军’之基本方案”,以确保军令统一。

(二)东北问题最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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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问题乃外交问题,我政府当依照中、苏条约及其附带的规定,接收东北主权。

(2)中、苏条约为两国和平合作的基础,中、苏应互相予以尊重。

(3)东北主权未收复以前,决无内政问题可言,如有以此作为对中共交换之条件,必将妨碍东北主权之接收,加重外交上之困难。

(4)日本投降以前,东北并无“共军”,至日本投降以后,“共军”始进入东北,而自称“民主联军”,对于“民主联军”这种阻碍接收主权的行为,和他们所谓“民选政府”的非法组织,我们政府和人民决不能予以承认。

(5)“共军”在东北各地阻碍政府接收主权之行动,层出不穷,引起武装冲突,破坏地方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生命财产。政府为顾念地方疾苦,希望军事调处执行部慎选执行小组派赴东北,以调处当地的军事冲突。自上月十一日马歇尔特使提议,至二十七日,经过多次会议,乃成立派遣执行小组赴东北之协议。

(6)政府对东北问题所取之方针,其目的在接收主权,推行国家的行政权力,至于军事冲突调处,祗在不影响政府接收主权行使权力的前提下进行。

(三)宪草修改原则以及其商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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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宪法的最后决定权,应属于国民大会。

(2)训政时期约法,是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制定的国家组织法,在宪法未颁行以前,训政时期约法应根本有效。

(3)国民政府与二中全会均尊重政治协商会议,但政协会议在本质上不是制宪会议,政协会议关于政府组织的协议案,本质上绝不能代替约法结束训政的步骤。唯有国民大会制定的宪法,方能代替训政时期的约法。

(4)此时扩充政府组织,是就国民政府现在的基础上,要求各党派人士及社会贤达共同参加,以期汇合全国的意见力量,共商建国方案,准备国民大会的召集,树立宪政实施的基础。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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