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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与美英法义日五国政府为三月二十四日国民革命军在南京侵害五国侨民后造成之局面之往覆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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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月二十四日国民革命军在南京侵害五国侨民后造成之局面之往覆公函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4月
1927年4月于汉口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美英法意日五国代表向陈友仁蒋介石提出之条件及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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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一日提出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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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记署名诸人奉驻华各本国外交代表之命,遵照美英法义日政府训令,向阁下提出下列条件。此项条件,同时送致于民军总司令蒋介石将军,以期迅速解决三月二十四日民军在南京对各本国国民暴行所造成之局面。

(一)对于杀戮伤害侮辱及物质上之损害负责任之军队指挥官及关系者全部之适当处罚;

(二)民军总司令应以书面道歉,书中应含有将来对于外人生命财产,无论以任何形式均不为侵害骚扰之明白约定;

(三)杀伤及损害之完全赔偿。

民党当局,应速表示对于前项条件之允诺之意,非使关系国政府满足,则前记各国政府,将至不得不执取认为适当之手段!

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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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四日民军入南京城,同日午前午后,均有正式服装之民军组织的军队,对于外国之领事并侨民之身体财产为组织的暴动。因此,美英法义日五国人民,或有杀戮或伤害者,或有受残虐之暴行生命濒于危险者,亦不在少。其所有物被抢夺,且受极端侮辱之待遇,妇女受不可说明之暴行。美英日三国领事馆被侵害,其国旗被侮辱,侨居南京之外国人家宅及营造物受组织的掠夺,多有被烧毁者。

美英法义日五国政府,对于其代表官及平稳合法从事于职业之本国人民所受此等暴行,出于明白预定计画之下;因此,不得不要求负有责任之民党官厅,兴以满足之匡正。于此关系国以一致要求之条项,竭力容让矣。无论何等政府,苟于国际团体之中,自觉其对于友邦人民有自己本身之威信与责任者,对于以上三项之处理,其为正当之匡正。盖所有条件,不过包含最小限度之当然措置,此等要求,并非为毁损中国国民之主权或威信而提出者。中国国民之友谊,为关系国政府所确信,同时继续和衷协同之睦谊,且更增尊严,乃关系国政府所切望者也。此等条件,毋宁为对于中外之一种势力而发,而此种势力,为对于宁案应负责任。盖此种势力之活动,使现有中外友谊破坏,而煽动中国国民对于友邦人民不信任及嫌恶之暴行者也。

陈友仁答复五国之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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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四日分送汉口五国领事

对日本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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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业经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日本政府之通牒,内含拟定之条件,据称乃:‘所以迅速解决三月二十四日国民革命军在南京侵害日本侨民后造成之局面。’

按国际公法,对于国际纷争,定有和平解决之方法,今谓日本自初即欲于此种方法以外,更求他种之解决,殊难置信。故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当声明:该项通牒送达以前,日本既未与外交部长接洽此事,外交部长阅读该项通牒之时,祇可认定其意旨为外交上谈判之初步提议,以友谊的及迅速的方法解决三月二十四日南京骚扰中日本侨民所感受之困苦与损失。

今日左右中国时局之势力,为历史上所仅见。与过去之五十年间,左右日本之势力使之脱离不平等条约之束缚者,绝无二致,谅日本人士均能洞见。是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希望日本政府能权衡其自己之利益,在目前之局势中,拒绝参加任何之行动或办法,足妨国民政府权力之扩张,并使国民政府早日统一全国之计划受碍者。

日本通牒要求:‘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应完全赔偿,’国民政府为答复此项要求,准备赔偿南京日本领事馆所受之一切损失,其理由为无论致成此种损失者,是否为北方逆军,或其他人等,(如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发表之宣言中所述)但在中国区域内有一友邦之领事馆业被侵害,则系已成之事实也。

至于赔偿日本侨民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之问题,国民政府进备在合理及必要之范围内,赔偿此种损失;但经切实证明某种损失为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军及挑拨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赔偿之列。

通牒中复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伤侮辱及财产损失情事之军队长官及有关系人员皆受相当惩罚,’此项要求,直臆断攻克南京之革命军为骚扰该城之军队,此点业于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发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证,但政府已遣派人员就该项事件之事实,作严密之调查,并谋证实攻克南京之程潜军长在军事委员会报告之重要实事。程军长称:当攻克南京之时,在南京城内挟有枪械北军被包围者有三万之众,随军人等亦有数千之谱,程军长并报告业将与骚扰有关者多人,就地正法。国民政府兹特提议:惩办负责人员问题,当俟调查所得之报告以为解决,或即采政府遣派调查委员(现正在进行)之报告,或由国民政府及日本政府立即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共同调查,提出报告。

至通牒中要求:‘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应以书面道歉并出书面担保以后决无有妨外人生命财产之暴动及风潮’一项,国民政府之意见,以为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骚扰确实证明乃由于国民革命军之过失时,实无提出之理由。故国民政府提议:道歉之问题,亦当俟国民革命军有否过失之问题决定后,再行解决。此项先决问题,或由现在进行调查之政府调查委员解决之,或由拟议之国际委员会解决之。同时,国民政府对于南京事件,深为抱憾。前得南京日本领事馆被侵害之消息时,即由外交部长以此意转达日本政府兹特将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国民政府为负责之主治机关,自不能容许无论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动及风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财产。且国民政府一再宣言:外侨生命财产之保护,为其固定之政策。故对于国民革命军之主管当局,自当令其不独照此意义出书面之担保,且必负责注意有效办法之实行,使外人之生命财产,咸得相当之保护。

虽然,国民政府为开诚布公计,有不能已于言者:国民政府深信在华之日侨及他国侨民,对于其生命财产之保护,苟欲得最佳之保证,非祛除民族主义之中国与列强间诸种困难之根本原因不为功。今日列强尚欲维持不平等条约之制度;庸讵知使外人生命财产足濒于危险者,即此种不平等条约为之厉阶,盖外人坚执不舍之种种条件,实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适应咸宜,此种条件一日不取销,外人生命财产之危险必继续存在;而此种条件,自有伟大之历史且自觉其新力量之国家观之,实为一种耻辱及胁迫也。

因是,国民政府准备任命代表,与日本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议民族主义之中国与日本间诸种问题之解决。此种解决,一方当保证日本之合法的利益,一方当重新改善两国间之国交状况,以平等互惠为根据,确定并实施两国相互之利益及关系。

对英国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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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业经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英国政府之通内,含拟定之条件据,称乃‘所以迅速解决三月二十四日国民革命军在南京侵害英国侨民后造成之局面。’

英国通牒要求:‘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应完全赔偿,’国民政府为答复此项要求,准备赔偿英国日本领事馆所受之一切损失,其理由为无论致成此种损失者,是否为北方逆军,或其他人等,(如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发表之宣言中所述)但在中国区域内有一友邦之领事馆业被侵害,则系已成之事实也。

至于赔偿英国侨民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之问题,国民政府进备在合理及必要之范围内,赔偿此种损失;但经切实证明某种损失为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军及挑拨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赔偿之列。

通牒中复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伤侮辱及财产损失情事之军队长官及有关系人员皆受相当惩罚,’此项要求,直臆断攻克南京之革命军为骚扰该城之军队,此点业于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发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证,但政府已遣派人员就该项事件之事实,作严密之调查,并谋证实攻克南京之程潜军长在军事委员会报告之重要实事。程军长称:当攻克南京之时,在南京城内挟有枪械北军被包围者有三万之众,随军人等亦有数千之谱,程军长并报告业将与骚扰有关者多人,就地正法。国民政府兹特提议:惩办负责人员问题,当俟调查所得之报告以为解决,或即采政府遣派调查委员(现正在进行)之报告,或由国民政府及英国政府立即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共同调查,提出报告。

按屠杀友邦人民,为国际公法及文明各国通例所严禁;而对友邦人民在己国领土内者,施屠杀之行为,其情形尤为重大;而轰击友邦城市之行为,亦悬为厉禁。因是,国民政府提议:上述之国际调查委员会,亦当调查英国政府海军于三月二十四日炮击毫无防御之南京一案之情形,以及英国历次所为之不法行动,如一九二五年英人主管之武装兵士所致成之上海五卅案,一九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英国武装水兵及义勇队在沙面之屠杀及去年英国海军之炮击万县等等。

至通牒中要求:‘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应以书面道歉并出书面担保以后决无有妨外人生命财产之暴动及风潮’一项,国民政府之意见,以为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骚扰确实证明乃由于国民革命军之过失时,实无提出之理由。故国民政府提议:道歉之问题,亦当俟国民革命军有否过失之问题决定后,再行解决。此项先决问题,或由现在进行调查之政府调查委员解决之,或由拟议之国际委员会解决之。同时,国民政府对于南京事件,深为抱憾。前得南京英国领事馆被侵害之消息时,即由外交部长以此意转达英国政府兹特将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国民政府为负责之主治机关,自不能容许无论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动及风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财产。且国民政府一再宣言:外侨生命财产之保护,为其固定之政策。故对于国民革命军之主管当局,自当令其不独照此意义出书面之担保,且必负责注意有效办法之实行,使外人之生命财产,咸得相当之保护。

虽然,国民政府为开诚布公计,有不能已于言者:国民政府深信在华之英侨及他国侨民,对于其生命财产之保护,苟欲得最佳之保证,非祛除民族主义之中国与列强间诸种困难之根本原因不为功。今日列强尚欲维持不平等条约之制度;庸讵知使外人生命财产足濒于危险者,即此种不平等条约为之厉阶,盖外人坚执不舍之种种条件,实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适应咸宜,此种条件一日不取销,外人生命财产之危险必继续存在;而此种条件,自有伟大之历史且自觉其新力量之国家观之,实为一种耻辱及胁迫也。

因是,国民政府准备任命代表,与英国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议民族主义之中国与英国间诸种问题之解决。此种解决,一方当保证英国之合法的利益,一方当重新改善两国间之国交状况,以平等互惠为根据,确定并实施两国相互之利益及关系。

对美国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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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业经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美国政府之通牒,内含拟定之条件,据称乃‘所以迅速解决三月二十四日国民革命军在南京侵害美国侨民后造成之局面。’

美国通牒要求:‘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应完全赔偿,’国民政府为答复此项要求,准备赔偿美国日本领事馆所受之一切损失,其理由为无论致成此种损失者,是否为北方逆军,或其他人等,(如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发表之宣言中所述)但在中国区域内有一友邦之领事馆业被侵害,则系已成之事实也。

至于赔偿美国侨民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之问题,国民政府进备在合理及必要之范围内,赔偿此种损失;但经切实证明某种损失为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军及挑拨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赔偿之列。

通牒中复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伤侮辱及财产损失情事之军队长官及有关系人员皆受相当惩罚,’此项要求,直臆断攻克南京之革命军为骚扰该城之军队,此点业于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发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证,但政府已遣派人员就该项事件之事实,作严密之调查,并谋证实攻克南京之程潜军长在军事委员会报告之重要实事。程军长称:当攻克南京之时,在南京城内挟有枪械北军被包围者有三万之众,随军人等亦有数千之谱,程军长并报告业将与骚扰有关者多人,就地正法。国民政府兹特提议:惩办负责人员问题,当俟调查所得之报告以为解决,或即采政府遣派调查委员(现正在进行)之报告,或由国民政府及美国政府立即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共同调查,提出报告。

按轰击友邦城市之行为为国际公法及文明各国通例所禁。止因,是国民政府提:议上述之国际调查委员会,亦当调查美国政府海军于三月二十四日炮击毫无防御之南京一案之情形,

至通牒中要求:‘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应以书面道歉并出书面担保以后决无有妨外人生命财产之暴动及风潮’一项,国民政府之意见,以为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骚扰确实证明乃由于国民革命军之过失时,实无提出之理由。故国民政府提议:道歉之问题,亦当俟国民革命军有否过失之问题决定后,再行解决。此项先决问题,或由现在进行调查之政府调查委员解决之,或由拟议之国际委员会解决之。同时,国民政府对于南京事件,深为抱憾。前得南京美国领事馆被侵害之消息时,即由外交部长以此意转达美国政府兹特将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国民政府为负责之主治机关,自不能容许无论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动及风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财产。且国民政府一再宣言:外侨生命财产之保护,为其固定之政策。故对于国民革命军之主管当局,自当令其不独照此意义出书面之担保,且必负责注意有效办法之实行,使外人之生命财产,咸得相当之保护。

虽然,国民政府为开诚布公计,有不能已于言者:国民政府深信在华之美侨及他国侨民,对于其生命财产之保护,苟欲得最佳之保证,非祛除民族主义之中国与列强间诸种困难之根本原因不为功。今日列强尚欲维持不平等条约之制度;庸讵知使外人生命财产足濒于危险者,即此种不平等条约为之厉阶,盖外人坚执不舍之种种条件,实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适应咸宜,此种条件一日不取销,外人生命财产之危险必继续存在;而此种条件,自有伟大之历史且自觉其新力量之国家观之,实为一种耻辱及胁迫也。

因是,国民政府准备任命代表,与美国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议民族主义之中国与美国间诸种问题之解决。此种解决,一方当保证美国之合法的利益,一方当重新改善两国间之国交状况,以平等互惠为根据,确定并实施两国相互之利益及关系。

对法国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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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业经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法国政府之通牒,内含拟定之条件,据称乃‘所以迅速解决三月二十四日国民革命军在南京侵害法国侨民后造成之局面。’

至于赔偿法国侨民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之问题,国民政府进备在合理及必要之范围内,赔偿此种损失;但经切实证明某种损失为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军及挑拨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赔偿之列。

通牒中复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伤侮辱及财产损失情事之军队长官及有关系人员皆受相当惩罚,’此项要求,直臆断攻克南京之革命军为骚扰该城之军队,此点业于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发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证,但政府已遣派人员就该项事件之事实,作严密之调查,并谋证实攻克南京之程潜军长在军事委员会报告之重要实事。程军长称:当攻克南京之时,在南京城内挟有枪械北军被包围者有三万之众,随军人等亦有数千之谱,程军长并报告业将与骚扰有关者多人,就地正法。国民政府兹特提议:惩办负责人员问题,当俟调查所得之报告以为解决,或即采政府遣派调查委员(现正在进行)之报告,或由国民政府及法国政府立即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共同调查,提出报告。

按屠杀友邦人民,为国际公法及文明各国通例所严禁。因是,国民政府提议:上述之国际调查委员会,亦当调查参加一九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国武装军队参加英国武装水兵及义勇队在沙面杀伤中国学生及工人之情形,

至通牒中要求:‘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应以书面道歉并出书面担保以后决无有妨外人生命财产之暴动及风潮’一项,国民政府之意见,以为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骚扰确实证明乃由于国民革命军之过失时,实无提出之理由。故国民政府提议:道歉之问题,亦当俟国民革命军有否过失之问题决定后,再行解决。此项先决问题,或由现在进行调查之政府调查委员解决之,或由拟议之国际委员会解决之。同时,国民政府对于南京事件,深为抱憾。前得南京法国领事馆被侵害之消息时,即由外交部长以此意转达美国政府兹特将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国民政府为负责之主治机关,自不能容许无论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动及风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财产。且国民政府一再宣言:外侨生命财产之保护,为其固定之政策。故对于国民革命军之主管当局,自当令其不独照此意义出书面之担保,且必负责注意有效办法之实行,使外人之生命财产,咸得相当之保护。

虽然,国民政府为开诚布公计,有不能已于言者:国民政府深信在华之法侨及他国侨民,对于其生命财产之保护,苟欲得最佳之保证,非祛除民族主义之中国与列强间诸种困难之根本原因不为功。今日列强尚欲维持不平等条约之制度;庸讵知使外人生命财产足濒于危险者,即此种不平等条约为之厉阶,盖外人坚执不舍之种种条件,实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适应咸宜,此种条件一日不取销,外人生命财产之危险必继续存在;而此种条件,自有伟大之历史且自觉其新力量之国家观之,实为一种耻辱及胁迫也。

因是,国民政府准备任命代表,与法国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议民族主义之中国与法国间诸种问题之解决。此种解决,一方当保证法国之合法的利益,一方当重新改善两国间之国交状况,以平等互惠为根据,确定并实施两国相互之利益及关系。

对义国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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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业经接悉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义国政府之通牒,内含拟定之条件,据称乃‘所以迅速解决三月二十四日国民革命军在南京侵害义国侨民后造成之局面。’

至于赔偿义国侨民之个人伤害及财产损失之问题,国民政府进备在合理及必要之范围内,赔偿此种损失;但经切实证明某种损失为三月二十四日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军及挑拨者流所致成者,槪不在赔偿之列。

通牒中复要求:‘致成外人受有死伤侮辱及财产损失情事之军队长官及有关系人员皆受相当惩罚,’此项要求,直臆断攻克南京之革命军为骚扰该城之军队,此点业于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发表之初次宣言中予以反证,但政府已遣派人员就该项事件之事实,作严密之调查,并谋证实攻克南京之程潜军长在军事委员会报告之重要实事。程军长称:当攻克南京之时,在南京城内挟有枪械北军被包围者有三万之众,随军人等亦有数千之谱,程军长并报告业将与骚扰有关者多人,就地正法。国民政府兹特提议:惩办负责人员问题,当俟调查所得之报告以为解决,或即采政府遣派调查委员(现正在进行)之报告,或由国民政府及义国政府立即组织国际调查委员会,共同调查,提出报告。

至通牒中要求:‘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应以书面道歉并出书面担保以后决无有妨外人生命财产之暴动及风潮’一项,国民政府之意见,以为道歉之要求,非至南京骚扰确实证明乃由于国民革命军之过失时,实无提出之理由。故国民政府提议:道歉之问题,亦当俟国民革命军有否过失之问题决定后,再行解决。此项先决问题,或由现在进行调查之政府调查委员解决之,或由拟议之国际委员会解决之。同时,国民政府对于南京事件,深为抱憾。前得南京义国领事馆被侵害之消息时,即由外交部长以此意转达义国政府兹特将其惋惜之意,重行申明。

国民政府为负责之主治机关,自不能容许无论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之暴动及风潮,以侵害外人之生命财产。且国民政府一再宣言:外侨生命财产之保护,为其固定之政策。故对于国民革命军之主管当局,自当令其不独照此意义出书面之担保,且必负责注意有效办法之实行,使外人之生命财产,咸得相当之保护。

虽然,国民政府为开诚布公计,有不能已于言者:国民政府深信在华之义侨及他国侨民,对于其生命财产之保护,苟欲得最佳之保证,非祛除民族主义之中国与列强间诸种困难之根本原因不为功。今日列强尚欲维持不平等条约之制度;庸讵知使外人生命财产足濒于危险者,即此种不平等条约为之厉阶,盖外人坚执不舍之种种条件,实足桎梏我政府之能力,使之不能适应咸宜,此种条件一日不取销,外人生命财产之危险必继续存在;而此种条件,自有伟大之历史且自觉其新力量之国家观之,实为一种耻辱及胁迫也。

因是,国民政府准备任命代表,与义国政府派遣之代表,磋议民族主义之中国与义国间诸种问题之解决。此种解决,一方当保证义国之合法的利益,一方当重新改善两国间之国交状况,以平等互惠为根据,确定并实施两国相互之利益及关系。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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