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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办公室使用与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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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办公室使用与管理细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学务处处务会议订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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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本校学生社团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办)之管理与使用,确保 财产安全、整洁维护、室内安宁及合理分配,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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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之使用与管理由课外活动组负责统筹办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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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申请资格: 课外活动组核准成立之正式社团及预备性社团。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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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由课外活动组于每学年末依实际需要分配之,分配原则如下: 一、当年社团评鉴成绩。 二、参与校务推动之配合度。 三、以社办使用效率、清洁管理情况等相关表现为辅。 四、学校政策需要。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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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经课外组分配后,未经课外组许可,不得任意调换或转让或借用。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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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使用时间: 周一至周日早上八时至晚上十一时三十分。晚上十一时十分请所有人员 离开社办,十一时三十分准时关门。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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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以提供社团办公、开会及推展社务等使用为原则,不得做为不法或 不正当活动之集会与烹饪及喧哗等活动,违者依本校校规议处。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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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公共安全由使用之社团共同维护。社办内除照明、电扇、音响、电 脑设备外,一律禁止私接电源、插座及使用非经核准之电气用品或可燃 性物品,如电热器、瓦斯、电磁炉、电视、天线、冰箱、蜡烛等,以免 影响社办公共安全。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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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无人使用或临时停电时,务须将所有电源、电器之开关关闭后并确 实锁门,方得离去。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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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内外之空间安排、场内布置,非经课外组许可,不得任意移动、张 贴或涂画等;社办之布置不可破坏室内原有设施,并不得遮蔽门、窗等。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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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内由学校统一分配之设备须妥善爱惜使用,并由社团负责人负责 保管,如有人为损坏者一律照价赔偿,情节重大者依本校校规议处。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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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禁止堆放易燃性物品,如:木材、蜡烛、瓦斯罐等。各社团不得 将私人贵重物品放置于社办,自行放置之物品须自负保管之责。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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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办内部应随时维持整齐、清洁、美观,并按时打扫办公室及分配之 公共区域。当日食用过后之物品,须于当日清洁完毕。社办之整洁与 管理列入社团评鉴考评项目。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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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社团提出口头、书面告诫或勒令 停止社办使用权: 一、存放违禁及危险物品者。(经过课外组核准后之体育性社团之武术器材 除外)。 二、饲养宠物、家畜或其他动物者。 三、在社办内炊膳。 四、从事赌博或其他不法行为者。 五、饮酒或滋事者。 六、妨碍公共卫生者。 七、蓄意破坏公物者。 八、门锁任意更换或添加其他门锁者。 九、大声暄哗或不当使用乐器及播放音量过大造成噪音干扰者。 十、于社办留宿者。 十一、其他行为经课外组认定足以危害社办公共安全者或有违善良风俗习 惯者。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七、八、十、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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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组得迳行停止社办之使用权。 一、当年度社团经评鉴成绩丁等或丙等者。 二、本组因整体规划之需要,须合并或迁移社办时。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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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告解散或取消社办使用权之社团,应于接到课外组通知或公告后 七日之内将迁出社办,并缴交财产移交清册及社办钥匙,损坏或遗失 公物必须赔偿,并负责清理干净,经课外组检查完成后始得完成所有 移交手续。如未办理移交手续者,依本校校规议处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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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如有未尽之事宜,则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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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经学务会议通过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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