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 (民国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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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3年2月9日(非现行条文)
1934年2月9日
1934年2月17日
公布于民国23年2月17日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 (民国23年9月立法10月公布)

中华民国 23 年 2 月 9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3 年 9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23 年 10 月 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3, 8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7 年 7 月 26 日 立法院追认修正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 27 年 8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前[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0 月 15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第一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掌理故宫及所属大高殿、清太庙、景山、皇史宬、实录大库等处之建筑物、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

第二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设左列各处馆。
  一、总务处。
  二、古物馆。
  三、图书馆。
  四、文献馆。

第三条

  总务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一切机要事项。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撰拟、收发文件及会议纪录事项。
  四、关于会计、庶务及工程修缮事项。
  五、关于本院稽查、警卫事项。
  六、关于出版事项。
  七、其他不属各馆事项。

第四条

  古物馆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古物之保管、陈列事项。
  二、关于古物之鉴定、编目事项。
  三、关于古物之传拓、摄影事项。
  四、关于古物之展览事项。
  五、关于古物之刊印事项。

第五条

  图书馆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图书之保管、陈列事项。
  二、关于图书之分类、编目事项。
  三、关于图书之阅览事项。
  四、关于图书之版本考订事项。
  五、关于善本图书之影印、流传事项。

第六条

  文献馆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明、清档案实录及历史物品之整理、编目事项。
  二、关于明、清档案实录及历史物品之保管、陈列事项。
  三、关于明、清史料之搜集、整理及编印事项。
  四、关于历史物品之分类、摄影、编辑事项。

第七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置院长一人,简任。承行政院之命,并依理事会之议决,综理本院及所属各处、馆事务。

第八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置处长一人,荐任。馆长三人,由院长提经理事会议决聘任之。承院长之命,分掌总务处及各馆事务。科长八人至十一人,荐任。科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委任。

第九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于必要时,得置荐任秘书一人或二人,办事员二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并得酌用雇员。

第十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因学术上之必要,得设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设理事会,除内政部部长、教育部部长为当然理事外,置理事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为无给职,由行政院聘任之。

第十二条

  理事会置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四人至六人,均由理事会推举,呈报行政院备案。理事会置秘书一人,由理事会就理事中推举之,掌理会内文书及理事会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办理左列事项,应经理事会议决。
  一、物品之保管及处置等事项。
  二、预算、决算及基金保管事项。
  三、专门委员会之设立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前项议决事项,应呈报行政院并公告之。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议定,呈报行政院备案。

第十五条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办事细则,由院长拟订,提请理事会议决,并呈报行政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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