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 (民国23年2月)
外观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3年2月9日(非现行条文) 1934年2月9日 1934年2月17日 公布于民国23年2月17日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 (民国23年9月立法10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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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掌理故宫及所属大高殿、清太庙、景山、皇史宬、实录大库等处之建筑物、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
第二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设左列各处馆。
- 一、总务处。
- 二、古物馆。
- 三、图书馆。
- 四、文献馆。
第三条
- 总务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一切机要事项。
-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三、关于撰拟、收发文件及会议纪录事项。
- 四、关于会计、庶务及工程修缮事项。
- 五、关于本院稽查、警卫事项。
- 六、关于出版事项。
- 七、其他不属各馆事项。
第四条
- 古物馆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古物之保管、陈列事项。
- 二、关于古物之鉴定、编目事项。
- 三、关于古物之传拓、摄影事项。
- 四、关于古物之展览事项。
- 五、关于古物之刊印事项。
第五条
- 图书馆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图书之保管、陈列事项。
- 二、关于图书之分类、编目事项。
- 三、关于图书之阅览事项。
- 四、关于图书之版本考订事项。
- 五、关于善本图书之影印、流传事项。
第六条
- 文献馆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明、清档案实录及历史物品之整理、编目事项。
- 二、关于明、清档案实录及历史物品之保管、陈列事项。
- 三、关于明、清史料之搜集、整理及编印事项。
- 四、关于历史物品之分类、摄影、编辑事项。
第七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置院长一人,简任。承行政院之命,并依理事会之议决,综理本院及所属各处、馆事务。
第八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置处长一人,荐任。馆长三人,由院长提经理事会议决聘任之。承院长之命,分掌总务处及各馆事务。科长八人至十一人,荐任。科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委任。
第九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于必要时,得置荐任秘书一人或二人,办事员二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并得酌用雇员。
第十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因学术上之必要,得设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设理事会,除内政部部长、教育部部长为当然理事外,置理事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为无给职,由行政院聘任之。
第十二条
- 理事会置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四人至六人,均由理事会推举,呈报行政院备案。理事会置秘书一人,由理事会就理事中推举之,掌理会内文书及理事会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办理左列事项,应经理事会议决。
- 一、物品之保管及处置等事项。
- 二、预算、决算及基金保管事项。
- 三、专门委员会之设立事项。
- 四、其他重要事项。
- 前项议决事项,应呈报行政院并公告之。
第十四条
- 理事会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议定,呈报行政院备案。
第十五条
- 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办事细则,由院长拟订,提请理事会议决,并呈报行政院备案。
第十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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