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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故宫博物院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古文物及艺术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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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故宫博物院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古文物及艺术品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国立故宫博物院命令

  1.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国立故宫博物院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七十年七月四日国立故宫博物院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立故宫博物院(77)台博秘字第 0956 号令修正发布
  4.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国立故宫博物院(81)台博秘字第 0211 号令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并增订第 9 条条文;原第 9 条递改为第 10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国立故宫博物院台博秘字第096000454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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