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法
外观
← | 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 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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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文化部为办理历史文物及美术品之搜集、考订、典藏、展览、教育推广及研究发展业务,特设国立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搜集、考订、学术研究及出版。
- 二、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展示规划及实施。
- 三、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典藏、建档、维护及修护。
- 四、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教育推广、国内外交流之规划及实施。
- 五、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文化创意加值运用、推广行销及企划合作。
- 六、其他有关历史文物及美术品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聘任)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馆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