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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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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6年1月6日(非现行条文)
1987年1月6日
1987年1月16日
公布于民国76年1月16日
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0309 号令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6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16 日公布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030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并自七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 76 年 2 月 20 日施行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787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5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教育部,掌理自然科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广大众自然科学教育等有关事宜。

第二条

  本馆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搜藏研究组:自然科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典藏、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
  二、科学教育组:自然科学教育之研究、规划、推广及辅导事项。
  三、展示组:自然科学展示主题及节目之设计、制作、展示说明、展品管理、仪器操作、维护事项。
  四、资讯组:自然科学各项搜藏、研究、教育、图书、营运等资料之分析、处理事项。
  五、总务组:观众服务、文书、庶务、出纳、票务、营缮、维护、警卫及不属其他单位事项。

第三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位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其中副馆长一人,必要时得由研究员兼任。

第四条

  本馆置主任五人,职位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职位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技正一人至三人,专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九人至十三人,组员五人至十一人,护士一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三人,组员三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十人至十二人,职位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五条

  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二十二人至四十二人,均聘任。
  本馆搜藏研究组主任、科学教育组主任、展示组主任、资讯组主任,必要时得由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兼任之。

第六条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本馆因业务需要,得设谘询委员会,并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十条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定,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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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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