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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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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6年1月6日(非現行條文)
1987年1月6日
1987年1月16日
公布於民國76年1月16日
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0309 號令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民國86年)

中華民國 76 年 1 月 6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公布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030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並自七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76 年 2 月 20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787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5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教育部,掌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大眾自然科學教育等有關事宜。

第二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蒐藏研究組: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項。
  二、科學教育組: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及輔導事項。
  三、展示組:自然科學展示主題及節目之設計、製作、展示說明、展品管理、儀器操作、維護事項。
  四、資訊組:自然科學各項蒐藏、研究、教育、圖書、營運等資料之分析、處理事項。
  五、總務組:觀眾服務、文書、庶務、出納、票務、營繕、維護、警衛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其中副館長一人,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

第四條

  本館置主任五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一人至三人,專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九人至十三人,組員五人至十一人,護士一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組員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五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二十二人至四十二人,均聘任。
  本館蒐藏研究組主任、科學教育組主任、展示組主任、資訊組主任,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之。

第六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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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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