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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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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普及全国科学教育,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并辅导中等以下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推行科学教育业务,特设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际科学教育之交流及运用。
  二、青少年科学人才之培育、科学教育竞赛与交流、教学范例之研究发展及推广。
  三、科学教育主题之展示、展品设计、展品更新及展场营运。
  四、科学教育之推广、交流、辅导与科学教育出版品之编纂及发行。
  五、数位科学教育资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广及应用。
  六、其他有关科学教育事项。

第三条 (馆长之设置)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学校校长以上资格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馆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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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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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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