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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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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
  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
  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第三條 (館長之設置)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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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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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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