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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校务基金设置条例 (民国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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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校务基金设置条例 (民国98年) 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校务基金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104年4月21日(现行条文)
2015年4月21日
2015年5月6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5月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522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4年(2015年)5月8日至今

中华民国 98 年 4 月 14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058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4 月 21 日 修正第2, 1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52221号令修正公布第 2、11 条条文

第一条 (设置校务基金之目的)

  为因应高级中等教育发展趋势,提升教育品质,增进学校财务经营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条例,设置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校务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基金之属性及管理机关)

  本基金属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为管理机关。

第三条 (一切收支纳入基金)

  国立高级中等学校之一切收支均应纳入本基金,依法办理。学校不得再新设财团法人。

第四条 (基金来源)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学杂费收入。
  三、推广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场地设备管理收入。
  六、学生实习(验)作品收入。
  七、受赠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项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征营业税。
  教育部应宽列年度预算,并不得规定学校应自筹比例。

第五条 (基金用途)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学及学生奖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广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扩充、改良资产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与校务发展有关之支出。

第六条 (基金之保管、运用及存储相关规定)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金因应业务需要得投资之范围)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八条 (基金之年度预决算及会计事务处理依据)

  本基金年度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基金受赠及投资取得之财产处理)

  本基金受赠之财产,除附有负担者外,得迳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免依国有财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本基金受赠及投资取得之动产、有价证券及权利,得报经教育部同意予以处分,不受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前项有价证券出售应依证券交易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基金预算编制之处理原则)

  本基金预算之编制,应审酌基金之财务及预估收支情形,并以维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馀为原则。

第十一条 (订定会计制度)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由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统一订定会计制度,供各校据以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年度决算賸馀之处理方式)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賸馀,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馀处理。

第十三条 (校务基金运用之绩效评鉴)

  教育部为提升校务基金运用之绩效,应定期办理绩效评鉴;其评鉴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条 (基金结束之处理方式)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馀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十五条 (其他公立高中准用本条例)

  其他公立高级中等学校得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六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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