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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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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民國98年)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立法於民國104年4月21日(現行條文)
2015年4月21日
2015年5月6日
公布於民國104年5月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4年(2015年)5月8日至今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修正第2, 11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6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 條條文

第一條 (設置校務基金之目的)

  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二條 (基金之屬性及管理機關)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一切收支納入基金)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第四條 (基金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第五條 (基金用途)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六條 (基金之保管、運用及存儲相關規定)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基金因應業務需要得投資之範圍)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八條 (基金之年度預決算及會計事務處理依據)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財產處理)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得逕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基金預算編製之處理原則)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十一條 (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三條 (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評鑑)

  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條 (基金結束之處理方式)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五條 (其他公立高中準用本條例)

  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十六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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