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法
外观
← | 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条例 | 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1月27日(现行条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12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81号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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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特设军医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军医政策及制度之规划。
- 二、军医人员训练、考核及经历之管理。
- 三、国军医院诊疗作业、人力、奖助之规划及其经营、管理。
- 四、国军医疗保健与研究发展之规划及督导。
- 五、国军卫生勤务与卫材补给之规划及督导。
- 六、国军医学、卫生勤务教育与训练之规划及督导。
- 七、其他军医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设置依据)
- 本局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正副局长之职务列等)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五条 (医疗与专业机构之设置)
- 本局为执行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得设医疗机构及专业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 各处之处长或副处长其中一人,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七条 (聘雇人员之进用)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