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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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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条例 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1月27日(现行条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12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81号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1448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国防部为办理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特设军医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医政策及制度之规划。
  二、军医人员训练、考核及经历之管理。
  三、国军医院诊疗作业、人力、奖助之规划及其经营、管理。
  四、国军医疗保健与研究发展之规划及督导。
  五、国军卫生勤务与卫材补给之规划及督导。
  六、国军医学、卫生勤务教育与训练之规划及督导。
  七、其他军医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设置依据)

  本局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分处、室办事,并得视业务需要于处、室下设科。

第四条 (正副局长之职务列等)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五条 (医疗与专业机构之设置)

  本局为执行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得设医疗机构及专业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处之处长或副处长其中一人,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七条 (聘雇人员之进用)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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