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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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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81號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1448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醫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軍醫人員訓練、考核及經歷之管理。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
  四、國軍醫療保健與研究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醫學、衛生勤務教育與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其他軍醫事項。

第三條 (各單位設置依據)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正副局長之職務列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五條 (醫療與專業機構之設置)

  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七條 (聘僱人員之進用)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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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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