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外觀
← |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81號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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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軍醫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 二、軍醫人員訓練、考核及經歷之管理。
-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
- 四、國軍醫療保健與研究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 六、國軍醫學、衛生勤務教育與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 七、其他軍醫事項。
第三條 (各單位設置依據)
-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四條 (正副局長之職務列等)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五條 (醫療與專業機構之設置)
- 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六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七條 (聘僱人員之進用)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