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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协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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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协约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19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31条
中华民国 19 年 10 月 28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1 条;并自二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21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全文34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083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34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00019757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22318号公告第 10 条第 2 项第 3 款所列属“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 5 条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85171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30037473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131号令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40046667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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