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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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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土壌汚染対策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3 日
制定51条
中华民国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235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第10, 34, 42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8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5710号令
修正公布第 10、34、4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8 日
修正全文57条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421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57 条;除第 11 条自公布一年后施行外,其馀自公布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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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8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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