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查核办法 (民国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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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年满二十岁,除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外,有选举权。

第三条  前条有选举权人,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现在国外,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者,得依本办法之规定,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申请总统、副总统选举人登记。

   前项选举人原户籍地因行政区域调整或原户政事务所划分为二所以上,致变更其管辖户政事务所者,收件之户政事务所应代为移转。 第一项居住期间之计算,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条规定,以户籍登记资料为依据。

第四条  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总统、副总统选举人登记,应备具下列书件,自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四十日止,寄达或送达其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

一、申请书。

二、有效之中华民国护照基本资料页(含护照号码、姓名、出生日期、发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

三、书明申请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贴邮票回邮信封。但有指定国内代收人者,回邮信封应书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前项公告应于总统、副总统选举公告发布之日公告之。

第一项申请得委托他人办理并检附委托书及前项各款书件向申请人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办理。申请书格式、委托书格式,如附式一、二。

第一项申请以邮寄办理者,其寄达日期以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收件日期为准。

第五条  户政事务所收到前条申请书件后,应于投票日三十日前完成查核,并将查核结果通知书以挂号邮件寄交申请人;申请人如有指定国内代收人者,通知书迳寄该代收人。户政事务所寄发上开查核结果通知书挂号邮件,并应保存执据备供查考。   申请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户政事务所应不准予登记,并在查核结果通知书上注明:

一、不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总统、副总统选举人资格者。

二、未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期限申请者。

三、未备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申请书或有效中华民国护照资料影本者。

四、护照之中文姓名与户籍资料不符而未提出佐证文件者。

五、非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申请者。

查核结果通知书格式如附式三。

第六条  经户政事务所完成查核准予登记之申请人,应由受理登记之户政事务所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编入总统、副总统选举人名册,并注记侨居地。

第七条  户政事务所于受理申请登记作业完成后,应于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填造申请人数及准予登记人数统计表,送由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汇整后于投票日二十五日前汇报中央选举委员会。统计表格式如附式四。

第八条  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宣导事项,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侨务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附式一[编辑]

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申请书

                                                                  

受文者: 户政事务所 

一、申请人    申请登记为第 任总统副总统选举返国行使选举权选举人。 二、兹依规定检附有效之中华民国护照基本资料(含护照号码、姓名、出生日期、发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及回邮信封一个。请 查照核办。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址: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僑居地:

户籍迁出之年月:

       現在通訊處:
       國內代收人:
       國內代收人通訊處: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 说明: 一、“受文者”之下应填写申请人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政机关名称。 二、第一项“申请人”之下填写申请人姓名,“申请登记为第”之下填写选举任别。    三、第二项检附回邮信封一个,如有指定国内代收人者,回邮信封应书明代收人姓名及收     件地址。 四、“侨居地”之下填写侨居国名或地区。 五、申请登记查核结果通知书之寄交,申请人如有指定国内代收人者,由受理登记之户政     机关迳寄该代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寄交申请人。 六、申请人有指定国内代收人,选举人投票通知单,由乡(镇、市、区)公所寄交指定代     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留存原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备供领取。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者,应另附委托书。 八、申请书得由申请人自行依式制作,如以邮寄,最好以挂号寄发。 九、申请人应于民国○○○年○○月○○○日至民国○○○年○○月○○○日期间检附相关申请书件寄     达或送达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户政事务所。

附式二[编辑]

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申请委托书 兹委托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户籍地址: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电话:        )代办第 任总统副总统选举返国行使选举权选举人登记之申请。        此  致

      戶政事務所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 说明: 一、“兹委托”之下填写受委托人姓名。 二、“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栏、“户籍地址”栏,应依被委托人之国民身分证上所载详实填写。 三、“户政事务所”之上,填写申请人最后迁出国外之原户政机关名称。 四、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登记应附:(一)申请书。(二)有效之中华民国护照基本资料页(含护照号码、姓名、出生日期、发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三)书明申请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贴邮票回邮信封。但有指定国内代收人者,回邮信封应书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附式三[编辑]

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查核结果通知书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受文者:         护照号码:    侨居地: 一、台端申请登记为第 任总统副总统选举返国行使选举权选举人,业经查核,兹将结果通知如后: □核符规定,准予登记,依法编入选举人名册,并请于民国 年

 月 日     午    時    在          投票。          

□不符规定,依法不准登记。其原因:

     □未滿二十歲,無選舉權。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無選舉權。
 □依戶籍登記資料,未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
     □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失效。
     □未依規定期限申請登記。
     □未備具申請書。
     □未備具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非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其他: 二、复请 查照。                 户政事务所章戳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说明: 一、“受文者”下填写申请人姓名。但申请人有指定国内代收人者,填写代收人转申请人,如“○○○转○○○”。 二、“侨居地”下填写申请人于登记申请书上填写之侨居国名或地区。 三、查核结果符合规定者,在该栏□上打勾,其下之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时间,依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之选举公告载明内容填写,投票地点填写申请人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之村、里。 四、查核结果不符合规定者,在其原因栏□上打勾。如系其它原因应注明详细原因。 五、本通知书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以挂号邮件寄交申请人或其国内代收人,一份送侨务委员会,一份留存户政事务所备查。 附式四 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人数统计表

填报单位: 选举委员会 填报日期: 申请人数 准予登记人数 备注 合计 男 女 合计 男 女


副总干事:     主办组组长:     承办人: 说明:本表由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汇报中央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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