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民國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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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三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前項選舉人原戶籍地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原戶政事務所劃分為二所以上,致變更其管轄戶政事務所者,收件之戶政事務所應代為移轉。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四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下列書件,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四十日止,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書。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前項公告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並檢附委託書及前項各款書件向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書格式、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第一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寄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申請人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通知書逕寄該代收人。戶政事務所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不准予登記,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不符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資格者。

二、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者。

三、未備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資料影本者。

四、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符而未提出佐證文件者。

五、非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者。

查核結果通知書格式如附式三。

第六條  經戶政事務所完成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應由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編入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名冊,並註記僑居地。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申請登記作業完成後,應於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填造申請人數及准予登記人數統計表,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彙整後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彙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表格式如附式四。

第八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宣導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式一[编辑]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申請書

                                                                  

受文者: 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人    申請登記為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 二、茲依規定檢附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及回郵信封一個。請 查照核辦。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址: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僑居地:

戶籍遷出之年月:

       現在通訊處:
       國內代收人:
       國內代收人通訊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受文者」之下應填寫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政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申請人」之下填寫申請人姓名,「申請登記為第」之下填寫選舉任別。    三、第二項檢附回郵信封一個,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收     件地址。 四、「僑居地」之下填寫僑居國名或地區。 五、申請登記查核結果通知書之寄交,申請人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由受理登記之戶政     機關逕寄該代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寄交申請人。 六、申請人有指定國內代收人,選舉人投票通知單,由鄉(鎮、市、區)公所寄交指定代     收人,未指定代收人者,留存原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備供領取。 七、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登記者,應另附委託書。 八、申請書得由申請人自行依式製作,如以郵寄,最好以掛號寄發。 九、申請人應於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期間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寄     達或送達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附式二[编辑]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申請委託書 茲委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話:        )代辦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之申請。        此  致

      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茲委託」之下填寫受委託人姓名。 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戶籍地址」欄,應依被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詳實填寫。 三、「戶政事務所」之上,填寫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之原戶政機關名稱。 四、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應附:(一)申請書。(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附式三[编辑]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結果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受文者:         護照號碼:    僑居地: 一、台端申請登記為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業經查核,茲將結果通知如后: □核符規定,准予登記,依法編入選舉人名冊,並請於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在          投票。          

□不符規定,依法不准登記。其原因:

     □未滿二十歲,無選舉權。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無選舉權。
 □依戶籍登記資料,未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
     □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失效。
     □未依規定期限申請登記。
     □未備具申請書。
     □未備具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非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其他: 二、復請 查照。                 戶政事務所章戳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受文者」下填寫申請人姓名。但申請人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填寫代收人轉申請人,如「○○○轉○○○」。 二、「僑居地」下填寫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上填寫之僑居國名或地區。 三、查核結果符合規定者,在該欄□上打勾,其下之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之選舉公告載明內容填寫,投票地點填寫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之村、里。 四、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在其原因欄□上打勾。如係其它原因應註明詳細原因。 五、本通知書填寫一式三份,一份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或其國內代收人,一份送僑務委員會,一份留存戶政事務所備查。 附式四 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人數統計表

填報單位: 選舉委員會 填報日期: 申請人數 准予登記人數 備註 合計 男 女 合計 男 女


副總幹事:     主辦組組長:     承辦人: 說明:本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彙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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