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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领事官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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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领事官服制(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10日
1913年1月10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十一日第二百四十五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三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1月11日)

第一章 大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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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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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衣之衣面衣领套袖。用深青色呢料为之。

衣绣用金线金叶。以带穗之。嘉禾为章。

衣钮直行九颗。用镀金大钮。钮章用篆体中华民国四字。

衣领方角直上扣以两小钩。内衬白领。如军服式。

各官上衣绣章之区别如左。

甲 大使公使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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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领 领身绣带穗之嘉禾五茎。茎皆上出。领缘绣谷粒二行。

套袖 袖身绣带穗之嘉禾五茎。茎皆倒垂。袖沿绣谷粒二行。

胸前 胸前大绣章。用带穗之嘉禾左右各五茎。

衣周 衣周下截前后左右。亦绣带穗之嘉禾各五茎。脊后开跨处所绣禾穗。以一金线约之。衣周沿边绣谷粒二行。

腰章 腰脊下大绣章。以带穗之嘉禾五茎。作瓶戟状排列之。身后有大钮二。列于腰章内左右各二穗之间。

乙 参事及总领事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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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领 套袖 其文采与甲款同。

胸前 胸前有绣章。亦与甲款同。

衣周 衣周无禾穗。惟沿边处绣谷粒二行。脊后开跨处绣以金线。

腰章 与甲款同。

丙 一二等秘书官曁领事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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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领 套袖 与甲款同。

胸前 胸前无饰。

衣周 与乙款同。

腰章 与甲款同。

丁 三等秘书官随员曁副领事随习领事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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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领 套袖 与甲款同。

胸前 衣周 均无饰。

腰章 与甲款同。

戊 使馆领事馆委任官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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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领 套袖 与甲款同。

胸前 衣周 腰际 均无饰。

己 名誉领事代理领事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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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领事代理领事。得由特别允许。而用戊款所定之服。”

第二款 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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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用深青色呢料为之。

裤章左右各一。用金线织成。其中心以编席纹为地。禾穗为采。其边以罗纹为地。竹叶为采。

如所驻国习用短裤。亦准用白色呢短裤。白丝线袜半截靴。靴亮漆无扣。

第三款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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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用各国外交官通用之弧三角形冠。

冠组用黑绒。冠组上绣章用谷粒二行。

冠章绸质。用五色。如民国国旗之色。

冠羽鬈曲。纳于帽檐上方之夹缝内缝之。

大使公使用白羽。参事之加公使衔者。亦用白羽。馀用黑羽。”大使公使之冠上檐加织丝黑栏杆。栏杆下端作列齿形。

第四款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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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把 用螺钿为地。上加镀金之禾穗为文。

剑阑 剑阑镀金。上镌禾穗五出。

剑鞘 剑鞘外饰为连续之禾穗五茎。皆镀金。

剑绦 大使公使之剑绦。其出露在外之一部分。用金线与黑丝线互编。他项人员。用全黑丝线。

第五款 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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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带绸质。上织金线。垂以金线之穗。其绸色之分别如下。

大使用红色。

公使用黄色。

代办外交事务官用青色。

第六款 外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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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马克发兰外褂。以深青色呢料为之。褂袖有无均可。胸前大钮五颗。自上至下须全扣。

衣里用黑缎或素宁绸。

脊后腰际有带。用二小钮扣定之。

用撤克司领。以绒为之。扣以铁钩二枚。

左侧开直缝。令剑绦出露在外。

半截外褂带有御雨兜者。亦准通用。衣里用黑缎或素宁绸。

第七款 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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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色柔皮手套。其式样与陆军人员所用者同。

第二章 夜装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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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驻国习用夜装礼服者。使领各员均准用之。其服制如下。”衣用深青色呢料。领用绒料。衣钮用平面大钮。

护胸用同色呢料。或用细白棉布。胸前用小钮扣。

裤用同色呢料。或长或短均可。

袜用黑丝。靴用半截式。亮漆无扣。

冠用折叠如意之黑缎高冠。

第三章 小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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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衣如军服之都尼克式。以深青色呢料为之。胸前用大钮九颗。自上至下。作一行扣定。领直上。后幅有襞积二。有钮二。左侧开跨。使剑绦外露。衣袖用同色呢料。衣袖之金绣用活套。可随意装撤。绣章文采视官阶而异。

剑绦外露之处。大使公使者用金线黑丝线互编。他项人员用全黑丝线。

裤亦用同色呢料。用长裤。裤章与大礼服同。

冠与第一章第三款所举之式同。或用扁形若海军军官帽。帽周加金绣。其绣章视官阶而异。

第四章 夏季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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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礼服适用于热地各国。

上衣用细白棉布为之。其长短与便服同。惟领直上。如礼服式。胸前用大钮五颗。腰后无扣。衣前之左右襟有衣袋各一。袋口与最低钮成平行线。左侧开跨。使剑绦外露。

衣袖式及其绣章。与第三章同。

剑绦式亦与第三章同。

冠与上扁形冠同。惟冠顶以白色棉布为之。

裤全白无绣章。

第五章 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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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服以黑纱为识。如系私人之丧。应缀黑纱于左臂。因公则围黑纱于剑把。其手套均用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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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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