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外交官領事官服制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外交官領事官服制(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10日
1913年1月10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一月十一日第二百四十五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三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2年1月11日)

第一章 大禮服

[編輯]

第一款 上衣

[編輯]

上衣之衣面衣領套袖。用深靑色呢料爲之。

衣繡用金線金葉。以帶穗之。嘉禾爲章。

衣鈕直行九顆。用鍍金大鈕。鈕章用篆體中華民國四字。

衣領方角直上扣以兩小鈎。內襯白領。如軍服式。

各官上衣繡章之區別如左。

甲 大使公使之服

[編輯]

衣領 領身繡帶穗之嘉禾五莖。莖皆上出。領緣繡穀粒二行。

套袖 袖身繡帶穗之嘉禾五莖。莖皆倒垂。袖沿繡穀粒二行。

胸前 胸前大繡章。用帶穗之嘉禾左右各五莖。

衣周 衣周下截前後左右。亦繡帶穗之嘉禾各五莖。脊後開跨處所繡禾穗。以一金線約之。衣周沿邊繡穀粒二行。

腰章 腰脊下大繡章。以帶穗之嘉禾五莖。作瓶戟狀排列之。身後有大鈕二。列於腰章內左右各二穗之間。

乙 參事及總領事之服

[編輯]

衣領 套袖 其文采與甲款同。

胸前 胸前有繡章。亦與甲款同。

衣周 衣周無禾穗。惟沿邊處繡穀粒二行。脊後開跨處繡以金線。

腰章 與甲款同。

丙 一二等祕書官曁領事之服

[編輯]

衣領 套袖 與甲款同。

胸前 胸前無飾。

衣周 與乙款同。

腰章 與甲款同。

丁 三等祕書官隨員曁副領事隨習領事之服

[編輯]

衣領 套袖 與甲款同。

胸前 衣周 均無飾。

腰章 與甲款同。

戊 使館領事館委任官之服

[編輯]

衣領 套袖 與甲款同。

胸前 衣周 腰際 均無飾。

己 名譽領事代理領事之服

[編輯]

名譽領事代理領事。得由特別允許。而用戊款所定之服。」

第二款 褲

[編輯]

褲用深靑色呢料爲之。

褲章左右各一。用金線織成。其中心以編蓆紋爲地。禾穗爲采。其邊以羅紋爲地。竹葉爲采。

如所駐國習用短褲。亦准用白色呢短褲。白絲線襪半截靴。靴亮漆無扣。

第三款 冠

[編輯]

冠用各國外交官通用之弧三角形冠。

冠組用黑絨。冠組上繡章用穀粒二行。

冠章綢質。用五色。如民國國旗之色。

冠羽鬈曲。納於帽簷上方之夾縫內縫之。

大使公使用白羽。參事之加公使銜者。亦用白羽。餘用黑羽。」大使公使之冠上簷加織絲黑欄杆。欄杆下端作列齒形。

第四款 劍

[編輯]

劍把 用螺鈿爲地。上加鍍金之禾穗爲文。

劍闌 劍闌鍍金。上鐫禾穗五出。

劍鞘 劍鞘外飾爲連續之禾穗五莖。皆鍍金。

劍縧 大使公使之劍縧。其出露在外之一部分。用金線與黑絲線互編。他項人員。用全黑絲線。

第五款 腰帶

[編輯]

腰帶綢質。上織金線。垂以金線之繐。其綢色之分別如下。

大使用紅色。

公使用黃色。

代辦外交事務官用靑色。

第六款 外褂

[編輯]

用馬克發蘭外褂。以深靑色呢料爲之。褂袖有無均可。胸前大鈕五顆。自上至下須全扣。

衣裏用黑緞或素寧綢。

脊後腰際有帶。用二小鈕扣定之。

用撤克司領。以絨爲之。扣以鐵鈎二枚。

左側開直縫。令劍縧出露在外。

半截外褂帶有禦雨兜者。亦准通用。衣裏用黑緞或素寧綢。

第七款 手套

[編輯]

用白色柔皮手套。其式樣與陸軍人員所用者同。

第二章 夜裝禮服

[編輯]

如所駐國習用夜裝禮服者。使領各員均准用之。其服制如下。」衣用深靑色呢料。領用絨料。衣鈕用平面大鈕。

護胸用同色呢料。或用細白棉布。胸前用小鈕扣。

褲用同色呢料。或長或短均可。

襪用黑絲。靴用半截式。亮漆無扣。

冠用摺曡如意之黑緞高冠。

第三章 小禮服

[編輯]

上衣如軍服之都尼克式。以深靑色呢料爲之。胸前用大鈕九顆。自上至下。作一行扣定。領直上。後幅有襞積二。有鈕二。左側開跨。使劍縧外露。衣袖用同色呢料。衣袖之金繡用活套。可隨意裝撤。繡章文采視官階而異。

劍縧外露之處。大使公使者用金線黑絲線互編。他項人員用全黑絲線。

褲亦用同色呢料。用長褲。褲章與大禮服同。

冠與第一章第三款所舉之式同。或用扁形若海軍軍官帽。帽周加金繡。其繡章視官階而異。

第四章 夏季禮服

[編輯]

夏季禮服適用於熱地各國。

上衣用細白棉布爲之。其長短與便服同。惟領直上。如禮服式。胸前用大鈕五顆。腰後無扣。衣前之左右襟有衣袋各一。袋口與最低鈕成平行線。左側開跨。使劍縧外露。

衣袖式及其繡章。與第三章同。

劍縧式亦與第三章同。

冠與上扁形冠同。惟冠頂以白色棉布爲之。

褲全白無繡章。

第五章 凶服

[編輯]

凶服以黑紗爲識。如係私人之喪。應綴黑紗於左臂。因公則圍黑紗於劍把。其手套均用白色。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