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电驻英日俄三国外交代表声明关于蒙藏事件五项
外观
关于蒙藏事件五项 外交部电驻英日俄三国外交代表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外交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13日 1912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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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蒙各地为中国完全领土。凡关于满蒙各地之条约。未经民国承认者。不得私订。
二、蒙满各地矿产。无论何人。不得私自抵押。向各国借款。各国亦不得轻易允许。遽行开采。
三、民国对于满蒙藏各地。有自由行动之主权。外人不得干预。
四、民国政府。对于各国侨民。力任保护。各国不得藉保护侨商之名。增加军队。及分派驻扎等事。
五、现蒙藏反抗民国。是为国际公法所不许。外人不得为蒙藏乱党之主使者。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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