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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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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条例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097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外交部为办理领事事务,特设领事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中华民国护照与加签之核发及执行。
  二、外国护照签证之核发。
  三、领事事务文件证明之执行。
  四、旅外国人急难救助之协调及联系。
  五、与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办理城市外交、国际活动之联系及执行。
  六、领事事务资讯系统之规划、执行及运用。
  七、其他有关领事事务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及其职等)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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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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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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