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法
外观
← |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条例 |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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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外交部为办理领事事务,特设领事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中华民国护照与加签之核发及执行。
- 二、外国护照签证之核发。
- 三、领事事务文件证明之执行。
- 四、旅外国人急难救助之协调及联系。
- 五、与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办理城市外交、国际活动之联系及执行。
- 六、领事事务资讯系统之规划、执行及运用。
- 七、其他有关领事事务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及其职等)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