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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寔录/大南寔录正编第六纪/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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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南寔录正编第六纪
凡例
总目 

大南寔录正编第六纪凡例

一,寔录正编应书义例,奉于第四纪酌定,谅已简当,第五纪亦经遵炤此办。兹是纪自咸宜元年八月日至同庆三年十二月底,凡关一切政事制度,有所新定、更改与诸在所必书并常例诸事,有所应书其首节者,悉仿第四、第五二纪书法书之。

一,以前诸纪纪年下均有注大清年号,以其有相关属也。兹是纪自咸宜元年八月初十日以后,事体比前迥异,我国之与大清国无关涉焉,惟与保护之大法国正为关切,但大清亦系东方大国,又与我国比连,应并存旧书,以知世代,其纪年下先注西降生几年,继注大清年号几年,此盖随辰变例也。

一,第五纪附编凡例内一条明著,自咸宜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京城有事之后,至八月初十日以前,出驾既迁,中外无所系属。并自是月初十日以后,至九月底,奉我景宗纯皇帝虽已继立,而宣布谕示恐未周知,年号尚著咸宜,其南北有奉咸宜帝谕,以勤王起事者,均且书为起兵,其所执有辞也。若自同庆乙酉年十月朔以后,大位久定,谕示谅已周知,尚尔胡行,另于第六纪以逆书之,经奉准录登著,兹咸宜元年八、九二月系是纪月分,亦仍此书为起兵,至十月朔为同庆乙酉年以后,方以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