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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城建设与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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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古城建设与保护的通告
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大同古城整体保护与修复成果日益彰显,展现出大同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有关部门近期巡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古城格局风貌。

为了更好地全面保护古城的真实性、完整性,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大同古城保护条例》《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此通告。

一、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修缮各类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三、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非法占用土地,圈占围墙、超地界增建建(构)筑物;

四、未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严禁实施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五、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

六、严禁实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对古城格局和风貌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向相关主管部门主动申报违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申报或已申报,经相关部门督促,不能积极配合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当事人属公职人员的,涉及违法线索同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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