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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古城建設與保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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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古城建設與保護的通告
制定機關: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大同古城整體保護與修復成果日益彰顯,展現出大同歷史文化名城的獨特魅力。有關部門近期巡查中發現,一些單位和個人私搭亂建等違法建設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古城格局風貌。

為了更好地全面保護古城的真實性、完整性,杜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山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大同古城保護條例》《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特此通告。

一、未經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嚴禁修繕各類不可移動文物;

二、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嚴禁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

三、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嚴禁非法占用土地,圈占圍牆、超地界增建建(構)築物;

四、未經辦理建設工程用地、規劃、施工等相關手續,嚴禁實施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

五、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設置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設施;

六、嚴禁實施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對古城格局和風貌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於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向相關主管部門主動申報違建事項,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完成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主動申報或已申報,經相關部門督促,不能積極配合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當事人屬公職人員的,涉及違法線索同步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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