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会典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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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间凡例[编辑]

一、会典之作、一遵敕旨。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凡有籍册可据者、先后具载。其因革损益、间与见行不同者、亦存其旧【如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之类】。
一、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凡旧文皆全录、而诸书所载、事有相关者、亦并录之。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当遵奉。故于刑部、照职掌律令条下、分类备载。而限制图、则附于礼部一、凡事有纲有目。于目之中、又有分类。多不能悉举、则各以类书、而总注其后曰、已上某事。【如已上支给之类】 或注于本目之下曰、某事附。【如铁券附之类】 其类注有不尽者、依诸司职掌例、各注于本条之下。
一、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其后所增益、职掌所未载者、则增立之。随事比类、各附于本条之次【如改调之类】。
一、凡纂辑诸书、各以书名冠于本文之上。采辑各衙门造报文册、及杂考故实、则总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如洪武初之类】。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曰后。洪武初、草创未定、及吴元年以前者、则总书曰国初。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宁阙而不备。
一、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或有增革减罢者、则直书之。若常行而无所考据者、则指事分款、以凡字别之。其事系于年、或年系于事者、则连书之。繁琐不能悉载者、则略之。
一、本朝设官、大抵用周制。虽文武并置、而政事皆归文职、故诸司职掌所载衙门、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其文武官制、则分见于吏兵二部。今会典义当从备。故文武衙门各有职掌者、遂另开具、【文职如宗人府之类武职如五军都督府之类】叙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职事、而事必归之六部。
一、衙门官职品级、有定于诸司职掌之后者、今仍书职掌旧文、而各注其下曰、后改为某衙门【如太常司后改为太常寺之类】。某官【如仪礼司正后改为鸿胪寺卿之类】其另开衙门、则直书后所定名、而注其下曰、旧为某衙门【 如鸿胪寺旧为仪礼司之类】。官职有增添改革者皆备见。品级资格、并存其旧、而增书后所定于本品之下【如都给事中增于正七品之类】。
一、六部分职、而体统本同。故于吏部、总书建置沿革。各衙门有沿革同者、则书曰诸衙门悉同。其各部诸司建置同者、止书于吏部文选司之下、更不复出。
一、五军都督府、及六科、体统皆同、而分掌有异。故于中府、吏科、总书建置沿革。其职掌之异者、分书于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则总书于后。
一、官制衙门、诸司职掌所载、具有次第、今另开衙门、以此为准。惟詹事府、职掌未载、后因左右春坊司经局无所统属而设。故增于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礼仪司已改鸿胪寺、陞四品衙门、添设官属、故于礼部存其旧、而另开于四品之列。上林苑监职掌亦未载、今增于五品之列一、诸司职掌所开衙门、皆今之南京。后两京并置。以北京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载于是。而南京衙门各开于后。其见行事例有不同者、则另书之。
一、衙门官职各有统属者、皆互见。【如都司卫所互见兵部五府之类】其文移有互相管摄者、各分书其带管衙门。【 如户部十三司带管衙门之类】后又更易不同者、各列于后【 如见今带管衙门之类】。
一、各衙门事有相关者、皆互见。惟举其重者详书。其馀则略。不必互见者、止书曰见某衙门。【如致仕条下事例见考功司之类】其目同而事异者、则各书之【 如户部兵部皆有赏赐之类】。
一、事有各司掌行与旧不同者、今仍据诸司职掌书、而注曰今归某司。【如文选司吏条下旧隶本司掌行今归验封司之类】于本司、则增立条目、而注曰今归本司 【 如验封司吏条下旧隶文选司掌行今归本司之类】。
一、户口赋税等项数目则例、诸司职掌所载、后有增减不同者、各书于原数之后。
一、仪注依诸司职掌例、各具于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备书。间有损益、止书所损益者于后。【如朝贺条下洪武三年奏更之类】其同少而异多者、则别书之。
一、郊社等项图式、诸司职掌所载、皆存其旧。有未备者、则补之。【如在京大祀殿之类】若冠服花样等项、散见于律例榜册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如文武品官冠服之类】。
一、在外衙门、布政使司及府州县、列于户部图志条下。按察司统于都察院、故列于本院刷卷条下。寺监及仓场驿递巡检河泊等衙门名目、各以类附列。【如行太仆寺苑马寺附兵部马政条下仓场见户部仓科条下之类】其名目皆同者。不复备列。【如儒学阴阳医学之类】
一、土官衙门属吏部者、列于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于卫所之次。
一、诏敕诰旨等文、不能悉载、止书其事。惟制辞冠辞致词乐章等项、常行而旧所未载者、依诸司职掌例书之。
一、凡各衙门职掌事重、及新增者、于纲目之下、略叙大意、以见始末。
一、会典文字、王于行事、务从质实。凡有司行移字样、悉因其旧。其籍册纪述曾经润饰者、亦用本色字样易之、以便遵行。
一、会典成于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数目等项、皆以本年为止。今奉旨重校、并不增入。

嘉靖间续纂凡例[编辑]

一、会典续纂、钦奉敕谕、体例一遵旧典。但正其差讹。补其脱漏。及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一、旧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如审决恤刑之类】有宜合而分者、【 如河渠闸坝之类】有类次未当者、【如以殿试次有司科举之类】有增立未尽者、【如庆成仪文臣总督之类】所载之事有未详者、【 如漕运盐法之类】有详而失实者、【 如东官朝仪之类】俱查补改正。其旧有目、而今无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见于别目之下。 【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类】 若文义讹漏、而载籍案卷无可考者、姑从旧文。
一、旧分类总注、有前后互异者、 【 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 通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体例。
一、郊庙等项礼仪、凡奉今上增定者、以新仪立目。更定者、各载于旧仪之次。
一、坛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
一、今上御制册告等文、依旧载制词例备录。
一、官制、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今以其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不隶衙门、移列师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门事例、有混载于北者、悉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