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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會典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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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間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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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典之作、一遵敕旨。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凡有籍冊可據者、先後具載。其因革損益、間與見行不同者、亦存其舊【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一、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故會典本職掌而作。凡舊文皆全錄、而諸書所載、事有相關者、亦並錄之。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當遵奉。故於刑部、照職掌律令條下、分類備載。而限制圖、則附於禮部一、凡事有綱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類。多不能悉舉、則各以類書、而總注其後曰、已上某事。【如已上支給之類】 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如鐵券附之類】 其類注有不盡者、依諸司職掌例、各注於本條之下。
一、事類綱目、一依諸司職掌。其後所增益、職掌所未載者、則增立之。隨事比類、各附於本條之次【如改調之類】。
一、凡纂輯諸書、各以書名冠於本文之上。采輯各衙門造報文冊、及雜考故實、則總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後次第書之。或歲久卷籍不存、不能詳考者、則止書年號【如洪武初之類】。又不能詳、則止書曰初、曰後。洪武初、草創未定、及吳元年以前者、則總書曰國初。其無所考見者、不敢臆說、寧闕而不備。
一、事例出朝廷所降、則書曰詔、曰敕。臣下所奏、則書曰奏准、曰議准、曰奏定、曰議定。或總書曰令。或有增革減罷者、則直書之。若常行而無所考據者、則指事分款、以凡字別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則連書之。繁瑣不能悉載者、則略之。
一、本朝設官、大抵用周制。雖文武並置、而政事皆歸文職、故諸司職掌所載衙門、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軍都督府斷事官。其文武官制、則分見於吏兵二部。今會典義當從備。故文武衙門各有職掌者、遂另開具、【文職如宗人府之類武職如五軍都督府之類】敘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職事、而事必歸之六部。
一、衙門官職品級、有定於諸司職掌之後者、今仍書職掌舊文、而各注其下曰、後改為某衙門【如太常司後改為太常寺之類】。某官【如儀禮司正後改為鴻臚寺卿之類】其另開衙門、則直書後所定名、而注其下曰、舊為某衙門【 如鴻臚寺舊為儀禮司之類】。官職有增添改革者皆備見。品級資格、並存其舊、而增書後所定於本品之下【如都給事中增於正七品之類】。
一、六部分職、而體統本同。故於吏部、總書建置沿革。各衙門有沿革同者、則書曰諸衙門悉同。其各部諸司建置同者、止書於吏部文選司之下、更不複出。
一、五軍都督府、及六科、體統皆同、而分掌有異。故於中府、吏科、總書建置沿革。其職掌之異者、分書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則總書於後。
一、官制衙門、諸司職掌所載、具有次第、今另開衙門、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職掌未載、後因左右春坊司經局無所統屬而設。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禮儀司已改鴻臚寺、陞四品衙門、添設官屬、故於禮部存其舊、而另開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監職掌亦未載、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諸司職掌所開衙門、皆今之南京。後兩京並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載於是。而南京衙門各開於後。其見行事例有不同者、則另書之。
一、衙門官職各有統屬者、皆互見。【如都司衛所互見兵部五府之類】其文移有互相管攝者、各分書其帶管衙門。【 如戶部十三司帶管衙門之類】後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後【 如見今帶管衙門之類】。
一、各衙門事有相關者、皆互見。惟舉其重者詳書。其餘則略。不必互見者、止書曰見某衙門。【如致仕條下事例見考功司之類】其目同而事異者、則各書之【 如戶部兵部皆有賞賜之類】。
一、事有各司掌行與舊不同者、今仍據諸司職掌書、而注曰今歸某司。【如文選司吏條下舊隸本司掌行今歸驗封司之類】於本司、則增立條目、而注曰今歸本司 【 如驗封司吏條下舊隸文選司掌行今歸本司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數目則例、諸司職掌所載、後有增減不同者、各書於原數之後。
一、儀注依諸司職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備書。間有損益、止書所損益者於後。【如朝賀條下洪武三年奏更之類】其同少而異多者、則別書之。
一、郊社等項圖式、諸司職掌所載、皆存其舊。有未備者、則補之。【如在京大祀殿之類】若冠服花樣等項、散見於律例榜冊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如文武品官冠服之類】。
一、在外衙門、布政使司及府州縣、列於戶部圖志條下。按察司統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條下。寺監及倉場驛遞巡檢河泊等衙門名目、各以類附列。【如行太僕寺苑馬寺附兵部馬政條下倉場見戶部倉科條下之類】其名目皆同者。不復備列。【如儒學陰陽醫學之類】
一、土官衙門屬吏部者、列於府州縣之次。屬兵部者、列於衛所之次。
一、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載、止書其事。惟制辭冠辭致詞樂章等項、常行而舊所未載者、依諸司職掌例書之。
一、凡各衙門職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綱目之下、略敘大意、以見始末。
一、會典文字、王於行事、務從質實。凡有司行移字樣、悉因其舊。其籍冊紀述曾經潤飾者、亦用本色字樣易之、以便遵行。
一、會典成於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數目等項、皆以本年為止。今奉旨重校、並不增入。

嘉靖間續纂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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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典續纂、欽奉敕諭、體例一遵舊典。但正其差訛。補其脫漏。及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
一、舊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如審決恤刑之類】有宜合而分者、【 如河渠閘壩之類】有類次未當者、【如以殿試次有司科舉之類】有增立未盡者、【如慶成儀文臣總督之類】所載之事有未詳者、【 如漕運鹽法之類】有詳而失實者、【 如東官朝儀之類】俱查補改正。其舊有目、而今無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見於別目之下。 【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類】 若文義訛漏、而載籍案卷無可考者、姑從舊文。
一、舊分類總注、有前後互異者、 【 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 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體例。
一、郊廟等項禮儀、凡奉今上增定者、以新儀立目。更定者、各載於舊儀之次。
一、壇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
一、今上御製冊告等文、依舊載制詞例備錄。
一、官制、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今以其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隸衙門、移列師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門事例、有混載於北者、悉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