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外观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清政府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911年1月27日 |
奏折
[编辑]- 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 臣沈家本等跪
- 奏为《民事诉讼律》草案编纂吿竣,谨缮写成册,敬呈 御览,恭折仰祈 圣鉴事。
- 本月二十四日,臣等奏陈筹备事宜折内声明:“民事诉讼律草案均已编纂吿成,俟缮写竣事,续行具奏”等因在案。
- 窃维司法要义,本匪一端,而保护私权,实关重要。东西各国,法制虽殊,然于人民私权秩序,维持至周,既有民律以立其基,更有民事诉讼律以达其用。是以专断之弊绝,而明允之效彰。中国民刑不分,由来已久。刑事诉讼,虽无专书,然其规程尚互见于刑律。独至民事诉讼,因无整齐画一之规,易为百弊丛生之府。若不速定专律,曲防事制,政平讼理,未必可期,司法前途,不无阻碍。
- 臣等从事编纂,博访周谘,考列国之成规,采最新之学理,复斟酌中国民俗,遂一研求。窃以为,民事诉讼律虽号称繁赜,然撮其纲要,厥有四端:
- 官署审判民事,首重权限,称之为审判权。其官署组织,属诸内部者,谓之编制。属诸外部者,厥有管辖。其职员资格,亦有二种:一、任用资格,如考选、录用等事是也。一、奉职资格,如回避、拒却等事是也。审判权及内部组织、任用资格,乃制度之事,法院编制法定之。至外部组织及奉职资格,乃职务之事,民事诉讼律定之。依类相从,区划明晰,而权限轇轕之弊一清。此关于审判衙门之宜规定者一也。
- 民事诉讼,非俟人民起诉不能成立。既有起诉人,则必有相对人。起诉人一曰原告,相对人一曰被告。其受委任而从事诉讼者,则有诉讼代理人。其偕同而就审判者,则有诉讼辅佐人。命名既殊,地位各异,惟讼廷责无旁贷,案牍绝少牵连。庶两造有平等之观,而局外免波及之虑。至诉讼费用,必有所归,或预为征收,或事后交纳,亦关系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者也。此关于当事人之宜规定二也。
- 诉讼既与程序迭进,以主义言之,则有言词审理、书状审理、直接审理、间接审理诸名目。以阶级言之,则有第一审、上诉审、再审之区别。学说既更仆难终,层折亦繁复易紊,折衷取舍,允贵周详。又若各审有公用之法则,自书状送达,以迄诉讼记录,理属一贯,义主兼赅,必有共同之规,乃无浩瀚之虑。又若各审之进行方法,自起诉以迄裁判,必须有法定之准绳,乃能杜民情之诡辩。此关于通常程序之宜规定者三也。
- 通常诉讼,确当为先,简速次之。然遇有一种诉讼,最贵敏速,一或濡滞,受损实多。若必尽依通常办法,于保护人民权利之道,既偏而不全,则于国家法令之尊,或疑而不信。各国民事诉讼律于督促程序、证书诉讼、保全诉讼,皆另定办法,务求简捷,俾免贻误。此外,如权利状态不能确定,则有公示催告程序。婚姻、亲子事关公益,不能不予法官以干涉之权,则有人事诉讼。凡此之属,皆必设特别办法,乃能推行尽利。此关于特别程序之宜规定者四也。
- 臣等谨本斯旨,据以上四者,分纂四编,都八百条。所有名词字句,多半创制,改易再三,始克告竣。椎轮之作,因不敢遽信为完善,而比絜损益,亦不敢不力求精详。谨逐条加具案语,诠释详明,免兹疑误。
- 至各国民事诉讼律,有于规定诉讼关系外,兼规定执行关系者,日本、德国即用斯例。惟查诉讼关系与执行关系不能强同,诉讼关系其主旨在确立私权,执行关系其主旨在实行私权。二者之旨趣、程序均各不同,如强合为一,揆诸法理,实所未安。兹仿奥国例,折而为二,于民事诉讼律外,续定执行律。拟俟编篡告成,再行奏陈。庶分别部居,不至凌杂,自可收相得益彰之效。
- 谨缮成册,恭呈 御览,伏祈 饬下宪政编查馆,照章考核。
- 所有进呈《民事诉讼律》草案缘由,谨恭折具陈,伏乞 皇上圣鉴。谨 奏。
- 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 臣沈家本
- 修订法律大臣、头品顶戴、仓场侍郎 臣俞廉三
-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军机大臣钦奉 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民事诉讼律草案编纂吿竣缮册呈览”一折,著宪政编查馆复核具奏,册并发。钦此。
目录
[编辑]第一编 审判衙门
- 第一章 事物管辖
- 第二章 土地管辖
- 第三章 指定管辖
- 第四章 合意管辖
- 第五章 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第二编 当事人
- 第一章 能力
-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
- 第三章 诉讼代理人
- 第四章 诉讼辅佐人
- 第五章 诉讼费用
- 第六章 诉讼担保
- 第七章 诉讼救助
第三编 通常诉讼程序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 第二节 送达
-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濡滞
-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 第六节 言词辩论
- 第七节 裁判
- 第八节 诉讼记录
- 第二章 地方审判厅之第一审诉讼程序
- 第一节 起诉
- 第二节 准备书状
- 第三节 言词辩论
- 第四节 证据
- 第一款 通则
- 第二款 人证
- 第三款 鉴定
- 第四款 证书
- 第五款 检证
- 第六款 证据保全
- 第五节 裁判
- 第六节 阙席判决
- 第七节 假执行之宣示
- 第三章 初级审判厅之程序
- 第四章 上诉程序
- 第一节 控告程序
- 第二节 上告程序
- 第三节 抗告程序
- 第五章 再审程序
第四编 特别诉讼程序
- 第一章 督促程序
- 第二章 证书诉讼
- 第三章 保全诉讼
-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五章 人事诉讼
- 第一节 禁治产宣告程序
- 第二节 准禁治产宣告程序
- 第三节 婚姻事件程序
- 第四节 亲子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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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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