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服尊卑为婚现行律既未经列入禁止之条自不能遽认无效
死者不能立为人后以孙祢祖即非合法戊之过继即非事实但现无有承继权人出而告争而族人复无告争权利自未便仅因该族人等之告争遽判戊交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