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08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07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8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号解释附件表示本解释例作于民国八年(1919年)九月。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代匪购买粮食及卖米与匪不能认为犯罪若代匪帮探军情自应分别情形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