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备执行程序之监禁日数既得算入刑期则判处罚金之被告人自应类推解释亦准将判决确定后之监禁日数折抵罚金